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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调整变化解读
作者:周亚菡 王平 杨左涛
文 / 周亚菡 王平 杨左涛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和技术实行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等管理措施,商务部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由于进出口贸易管制范围广、种类多,政策变动相对频繁,管理措施与管理目录呈动态调整趋势。2023年6月以来,多项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陆续出台。一是加强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并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二是新增镓、锗、特定无人机相关物项等多种两用物项实行出口管制,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优化调整原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石墨物项范围,重点管控“三高”石墨材料及其制品,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三是新增奥赛利定、泰吉利定等麻醉药品,以及曲马多复方制剂、地达西尼等精神药品分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同步公布奥赛利定、泰吉利定、曲马多复方制剂、地达西尼等海关商品编号;四是重新修订《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等。进入2024年,国家陆续发布实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和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动态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与此同时,国家还相继出台了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服务管理,以及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等措施。主要变化包括以下9个方面:
新增禁止进出口货物,顺应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要求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起,将十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范围(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该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此举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有关禁止进出口管理要求,深化环境污染防治,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助推行业绿色发展。
系列公告新增列管多种两用物项,进一步凸显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作用
2023年7月以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陆续发布多个公告,自2023年8月起,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9月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等。在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镓、锗相关物项列表于“十、特殊两用物项和技术”;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等相关物项列表于“九、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列表于“十二、临时管制无人机”。作为具有典型两用物项属性的战略性矿产,镓和锗在高新技术产业有较广泛的应用,依法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确保其用于合法用途,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更好履行国际义务。新增列管多种两用物项,进一步凸显了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作用。
同步推进“三高”石墨正式列管与低敏感石墨物项取消临时管制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原实行临时出口管制的石墨类相关制品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将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正式列管,并列表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十、特殊两用物项和技术”;与此同时,取消炉用碳电极等5种主要用于钢铁、冶金、化工等国民经济基础工业的低敏感石墨物项的临时管制。保留对“三高”石墨材料,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出口管制,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与坚定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责任担当;取消用于国民经济用途的低敏感石墨物项的临时出口管制,则有利于国家经济增长与相关行业发展。
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管理,旨在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依据现行规定,γ﹣丁内酯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平衡产业发展和禁毒工作需要,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含量阈值管理。一方面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免予办理进口许可,以及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另一方面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予办理进出口许可,以及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监管措施,有利于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产业供应链,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企业须提高禁毒守法自律意识与合规经营能力,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γ﹣丁内酯含量,自觉履行进出口管制责任和义务。
基于防扩散风险可控的科学评估,出台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
三乙醇胺(TEA,CAS号:102-71-6)因可用于制造化学毒剂氮芥气(注: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是被列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3的化学品。作为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三乙醇胺及三乙醇胺混合物均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管控物项;同时,三乙醇胺也是化妆品、消毒液、洗涤剂等日用消费品中常见的成分,其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基于防扩散风险可控的科学评估,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附件《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综合考虑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与出口企业诉求,解除中药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禁限管理
为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综合考虑我国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企业诉求、生产情况等,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4年1月5日起,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原卫生部、原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同时废止。自此,实施长达近35年之久的中药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禁限管理规定全面取消。
例行调整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删除条目多于新增条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进出口技术实行禁止、限制、自由进出口分类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在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时隔3年多,《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再度修订,修订后该目录由164项压缩至134项;其中,禁止出口技术24项,限制出口技术110项(共删除34项技术条目,新增4项,对37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此次修订是中国适应技术发展形势变化、完善技术贸易管理的具体举措,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础上,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创造积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等,包括技术资料等数据、技术援助等形式),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适逢“巴黎奥运年”,新增16种兴奋剂纳入2024年兴奋剂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等7类兴奋剂实施分类管理。2024年兴奋剂目录新增“11β-甲基-19-去甲睾酮、二甲基诺龙(7α,11β-二甲基-19-去甲睾酮)、曲托龙(7α-甲基-19-去甲睾酮)、卡莫瑞林、组氨瑞林、伊布莫仑(MK-677)、Kisspeptin 及其激动剂类似物、替可克肽、2-苯基-1-丙胺(β-甲基苯乙胺)、曲马多、2,4-二硝基苯酚、考尼伐坦、莫扎伐坦(莫扎伐普坦)、瑞地生替、SR9011 3-[[[(4-氯苯基)甲基][(5-硝基-2-噻吩基)甲基]氨基]甲基]-N-戊基-1-吡咯烷甲酰胺、泰拉生替等16种兴奋剂。此举彰显了我国政府注重反兴奋剂法治建设,持之以恒加强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履行负责任大国反兴奋剂义务。2024年适逢“巴黎奥运年”,强化兴奋剂管控有助于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性和公平性,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需要关注的是,2024年兴奋剂目录的相关备注中进一步明确了对2023年新增为蛋白同化制剂品种的雷托巴胺(曾用名“莱克多巴胺”)应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管理。
首次以公告形式发布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及目录,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自2019年4月起首批在京、津、沪、粤等10个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以来,我国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以及国内汽车消费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二手车出口有序发展,自2024年3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4年第6号公告,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材料、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需提交的申领材料,以及禁止出口二手车的10种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附件形式发布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货物名称的《二手车产品目录》;上述5部门就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提出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严格保障质量安全、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强化监管和服务等要求。
此外,相关企业还需关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在“目录”之“说明”中均明确目录内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制成品包括气溶胶、制冷空调/热泵设备、聚氨酯预聚体、泡沫制品、组合聚醚、灭火器、除尘产品、发胶产品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目录”之“说明”中首次对加工贸易转内销等情形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作出规定,即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并已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请内销时,免予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以加工贸易方式副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请内销时,免予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福州海关 中国海关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