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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备案清单新规
作者:贾思思 庄康培
文 / 贾思思 庄康培
2024年3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的调整内容,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毛重、净重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某企业出口一个货样广告品,品名为塑料扣,毛重为0.95千克,净重为0.75千克,在报关时应如何申报?
在2024年4月10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原填报要求规定,毛重与净重均填报为“1”。
在2024年4月10日后,根据30号公告规定,毛重填报为“0.95”,净重填报为“0.75”。此外,在毛重和净重大于一千克时,如毛重和净重可以确认为1.95千克和1.75千克,仍应填写为“1.95”“1.75”。
毛重、净重的修改有何意义?
此次调整对于涉及精确计量的货物尤为重要,如贵重金属、精细化工品等。通过精确填报,可以更好地反映货物的实际重量,避免了因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为海关监管及企业贸易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支持。
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申报项目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分别指什么?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填报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的检验检疫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填报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填报领取证单的检验检疫机关,三个申报项目分别对应原报检项目的报检机关、口岸机构、领证地。
为什么删除以上三个申报项目?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和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已分别被申报地海关和进出境关别代替。海关根据是否检查货物,自动派单至进出境关别、目的地海关或申报地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企业推送出证通知,领证机关不再使用。
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
目的地海关是必填项吗?
不是。该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项。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如何申请及填报目的地海关?
收货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界面中准确填报货物的目的地主管海关,其名称及代码按照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填报。例如,山东泰安辖区某企业自巴西进口一批未梳的棉花,HS编码为520100000.80,2024年4月10日后,目的地海关应为“泰安海关(关区代码4330)”。
“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如何填报监管类别名称?
监管类别名称根据商品编号对应的附加名称如实申报。此外,填报内容应与货物属性信息一致,如申报为涉危监管类别名称的,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如果监管类别名称申报有误,企业会被海关处罚吗?
该企业会被处罚。例如,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批丙烯酸树脂涂料,报关时监管类别名称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经查,G1丙烯酸树脂涂料的监管类别名称申报错误,实际监管类别名称应为“危险化学品涂料”。该公司属于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青岛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