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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有新规
作者:张茜
文 / 张茜
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2日,A海关发现其属地企业B公司曾于2023年12月29日因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被C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70万元。A海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B公司符合失信企业认定的情形,遂于2024年1月30日向B公司送达《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2月1日,B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报告,主张该行政处罚为“非主观故意”造成,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70号公告”)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最终,A海关经审查认为企业申辩理由成立,未将B企业下调为失信企业。
要点分析
海关认定失信企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B企业是否应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为鼓励进出口企业整改纠错,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202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170号公告,对《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调整,明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本案B公司为非报关企业,于2023年12月29日被海关行政处罚,若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则根据170号公告规定,该处罚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B企业不因该处罚被下调为失信企业。
失信企业如何修复信用?
《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信用修复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申请修复”,即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该条所列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另一种是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海关主动修复”,即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