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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厄自贸协定》要了解哪些内容
作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南宁海关
文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南宁海关
2024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46号公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厄自贸协定》)。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厄自贸协定》顺利实施,本文将对该协定进行简要介绍和解读。
背景和意义
2023年5月11日,中国、厄瓜多尔两国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厄瓜多尔成为中国第27个自贸伙伴。《中厄自贸协定》是继中国与拉美地区的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签署并实施自贸协定之后实施的第5个自贸协定。
《中厄自贸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举措,是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最新实践。《中厄自贸协定》将为两国企业创造更加优惠、便利、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
关税减让安排
根据《中厄自贸协定》关税减让安排,原产于中国和厄瓜多尔90%的税目产品将互相取消关税,其中约60%的税目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取消关税。
厄方产的香蕉、白虾、鱼、鱼油、鲜花和干花、可可和咖啡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时,关税将从目前的5%~20%逐步降至零。同时,中国产的塑料制品、化学纤维、钢铁制品、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家具装饰、汽车及零部件等大多数产品进入厄方市场时,关税将在目前5%~40%的基础上逐步削减取消。
原产地规则保障中厄原产货物享受协定优惠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规定,符合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货物在中国申报进口时可申请享受《中厄自贸协定》项下税率。
原产地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了两方面规定。一方面是原产地标准及直接运输等辅助规则,主要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原产资格;另一方面是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了进出口义务、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核查等程序性内容,主要是为了确保原产货物能够合规申报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货物
原产货物包括: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使用来自一方或者双方原产材料生产的;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货物,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列明的要求。符合以上要求的原产货物可以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直接运输规则
《中厄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货物须满足双方之间直接运输规定,方可享受关税减让。对于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厄以外国家或地区转运的货物,如果满足协定规定的具体要求,可视为在中厄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原产地证书
《中厄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中厄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
证书申领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向中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中国签证机构。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厄自贸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进行申报。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同时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和全程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提交所经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适用《中厄自贸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