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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海关商检领域的应用
作者:杨海涌 吕文博 马思琦
文 / 杨海涌 吕文博 马思琦
商检领域涉及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概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CMA”)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获得该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管理体系、设备设施、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条件满足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具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从事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评价活动的权威机构。CNAS依据法律法规和认可规则、准则,以及ISO/IEC、ILAC等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指南等文件实施认可活动。认可准则是认可评审的基本依据,规定了实验室、检验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等同采用ISO/IEC 17020:2012的《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0—2016)等文件。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或检验机构认可,表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具备实施特定检测和校准工作能力,或检验机构具备实施特定检验工作能力。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是实验室认可机构及其利益相关方共同组成的国际认可合作组织,前身是成立于1977年的国际实验室认可大会,1996年正式改组为ILAC。目前,CNAS已加入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互认、ISO/IEC 17020:2012检验机构认可互认等6种ILAC多边互认协议范围。
实际应用和前景展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可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海关总署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对采信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应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应当取得CMA等国内资质认定,或者获得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2017和ISO/IEC 17020:2012认可(具体应以采信商品公告要求为准);在我国境外注册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2017和ISO/IEC 17020:2012体系认可。
根据《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海关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目前CCC认证目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调整后,共覆盖包括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汽车、玩具等在内的16个大类100种产品。上述产品必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智慧海关建设肩负着以海关现代化服务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使命,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海关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部署了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国际合作水平等5大发展任务。智慧商检作为智慧海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运用“三库一平台”应用体系,释放政策叠加效应,在数据和系统支撑下灵活运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工具,实现商品检验的智能化、智慧化管理和风险管控,从而在助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单位:杭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