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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确认”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作者:陈黛芝
文 / 陈黛芝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A公司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感器等电子元器件,“特殊关系确认”项目申报为“否”。经海关核实,上述内销货物对应的境外发货人实际为100%控股A公司的海外母公司,与A公司存在特殊关系。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认定A公司“特殊关系确认”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因其特殊关系涉嫌影响成交价格,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启动价格磋商程序。
要点分析
“特殊关系确认”项目须如实申报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第四十四条为“特殊关系确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符合该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因此,“特殊关系确认”项目已明确纳入进出口报关单填制内容,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对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另外,对于“特殊关系确认”项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如何确认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本案例中买卖双方属于“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关系,应当认定其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必然影响成交价格?
不必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依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充分举证,如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包括:(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反之,企业如无相关证实材料,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疑问时,海关将依据《审价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并启动磋商程序。
企业如事后自查发现“特殊关系确认”项目填报错误,有何救济措施?
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如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
如企业未通过主动披露渠道,但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规定,视不同情形予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