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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最新2023年版ISBP 821单据签署新规
作者:徐进亮 沙俊辰
文 / 徐进亮 沙俊辰
为了与当前的贸易金融实务保持一致,国际商会在2023年推出了最新2023年版《关于审核UCP 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821)》,以取代已实施10年的ISBP 745。为此,国际商务人员需要及时更新相关知识,以便在进出口交易中做到趋利避害。与2013年版ISBP 745相比较,最新2023年版ISBP 821有关单据签署的新增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单据副本需要签署吗?
案例简介:一份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手签的三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商业发票。同时,该信用证还进一步规定,所有单据均须手签。受益人提交单据后,开证行拒付的不符点理由为:所提交的副本商业发票未按信用证规定手签。
案例分析:根据2023年版ISBP 821的最新规定,开证行无权拒付。尽管该信用证中规定所有单据均须手签,但2023年版ISBP 821在新增的A31(b)中明确规定:“尽管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都必须手签,副本单据也无须签署。”因此,如果申请人或者开证行确需手签副本发票,就应该在信用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全部单据(包括副本)均须手签。”
船长签署的提单可否加盖“船舶印戳”?
案例简介:一份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为:一式三份的全套正本联合运输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预付,通知申请人(全称及地址)。受益人提交提单后,开证行拒付的不符点理由为:UCP 600第19条a款i项规定“联合运输提单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船长或各自的具名代理人签署”,而案例中提单上船长签名处加盖的印戳内含有与承运人不同的另一实体,且未表明后者身份,因此不清楚船长是为谁签署的提单,从而致使该提单不合格。
案例分析:根据2023年版ISBP 821的最新规定,开证行无权拒付。就海运单据而言,2023年版ISBP 821在新增的D5(e)、E5(e)、F4(e)和G4(c)中明确规定:“船长的签字可以附有写明船名和船东的印戳,此时仍将视为由船长签署。该印戳通常称作‘船舶印戳'。”
保险公司代表签署保单时,是否可以不标明其名称?
案例简介:一份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保单。受益人提交的保单明显经过手签,且在签字上方有如下文字:“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签署。”该保单的文本中清楚地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名称,但没有进一步明晰签字人的名称。交单后,开证行拒付的不符点理由为:“UCP 600第28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a项规定‘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者声明书,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代理人或代表的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签字’,但受益人所提交的保险单据未指明该代表的名称。”
案例分析:根据2023年版ISBP 821的最新规定,开证行无权拒付。2023年版ISBP 821在新增的K2(b)中明确规定:“代表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签署保险单据时,不要求在保险单据中标明代理人或代表的名称。”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