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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60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请问企业海关注册编码结构组成的含义是什么?
海关经营单位代码、报关企业代码等统称为“海关注册编码”,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跨关区(或关区内)分支机构、临时注册登记单位、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行政管理相对人。海关注册编码由数字和24位英文大写字母(I与O除外,下同)组成,采用5层10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企业的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海关经营类别和流水号。其中,各层次含义和属性为:(一)第一层为第1位至第4位,是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表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后2位表示省所直辖的市、地区、自治州、盟或其他省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划。(二)第二层为第5位,是企业注册地的经济区划代码,由1位数字或特定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企业所在的经济特区、开发区等经济区域或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定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其他区域。(三)第三层为第6位,是企业的经济类型代码,由1位数字或特定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企业的所有制类型(报关企业和临时注册登记单位除外)。(四)第四层为第7位,是企业注册用的海关经营类别代码,由1位数字或特定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类别。(五)第五层为第8位至第10位,是流水号,由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组成。
企业向海关申请商品归类时,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等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海关会承担保密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十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进口商品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最惠国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规定,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请问“保税区退区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保税区退区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请问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作出了哪些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规定,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适用于哪种模式下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退货?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个人邮寄入境的包裹面单数据不完整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规定,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进出境邮件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
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免税额是多少?
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我公司有批加工贸易残次品需要办理内销手续,请问是否能以成品成交价格确认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1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我公司剩余的加工贸易副产品需要办理内销,副产品中含有部分国产料件,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如何定义“内销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内销价格,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