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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与管理
作者:胡斌 徐坤
文 / 胡斌 徐坤
作为保税监管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监管仓库不仅可以满足仓库内存储出口货物,并按规定实现拼装及分拨配送的需求,同时,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还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此外,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结关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及设立条件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
企业向主管海关(仓库所在地属地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查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企业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注意事项
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应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提示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和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规定,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3号令,根据2023年5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6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