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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应符合哪些规定
作者:彭莹
文 / 彭莹
基本情况
某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布偶、塑胶玩具等货物,在进行X光机查验时,海关发现一个包裹图像异常,疑似重金属制品。经人工开拆查验,海关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未申报疑似黄金制品,包括17根金条,以及耳环、戒指等饰品共7袋。经鉴定,金条纯度为足金,金含量达999.9‰;黄金饰品纯度为18K金,金含量>750‰。该批黄金及黄金制品应归入7113191990,属于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应当提交相应许可证件。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对A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要点分析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黄金进出口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三)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四)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五)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需要提交什么许可证件?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凭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伪瞒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该行为构成走私,属于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的行为,海关应当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罚款。该类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走私贵金属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