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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61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行业标准是否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一)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二)预裁定决定错误的;(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预裁定决定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怎样申请境外注册,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第五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境外注册申请后,如何查看进展情况?
根据《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第六条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查看申请的进展情况,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变更?
根据《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第八条规定,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从巴西进口牛血液制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规定,本公告中的牛血液制品是指源于牛且经过充分处理可直接用于科研、生产的牛血液制品成品,以及经过初加工的牛血液制品半成品,包括牛血清成品、牛血清白蛋白及牛血清半成品等。
从巴西进口牛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规定,(一)由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批准并实施日常监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二)生产加工过程遵循良好操作规范、符合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详细记录每批产品的产地和基本信息、采集和生产加工过程、质控试验、包装和运输等有关情况。
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和“检验检疫名称”两个申报项目进行了怎样的调整?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规定,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运输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过境货物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植物种子可以邮寄或携带入境吗?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公告》(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规定,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在什么情况下,边角料内销可以不在拍卖平台交易,而是直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第四条规定,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副产品内销是否可以在拍卖平台交易?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成品中含有部分境内采购的料件,如何确定内销时的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1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