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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保税”到数字贸易的保税监管
作者:冯晓鹏 邓惠 李思然
文 / 冯晓鹏 邓惠 李思然
当前,数据资源已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以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数据审核及数据融合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数据加工在数据资源商业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带动以数据加工为目的的跨国数据流动高速增长。在此背景下,2024年2月27日,海南儋州洋浦成立首个“数字保税”(来数加工)区,在特定区域内为产生于境外的数据要素提供收集、存储、加工等增值服务。
海南儋州洋浦“数字保税”区位于海南洋浦保税港区。随着“数字保税”区内产业落地,“数字保税”和海关保税区域内监管之间将出现交集和“兼容”,这也是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在保税区内从事数字产品加工的企业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数字保税”区的定义与实践意义
何为“数字保税”区
据了解,海南儋州洋浦“数字保税”(来数加工)区是中国首个“数字保税”区。“数字保税”是指在特定区域内通过国际互联网专线进行数据交互,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为产生于境外的数据要素提供收集、存储、加工、治理、交易等增值服务,服务产品采用用于境外市场或经审批后用于境内市场的商业模式。“数字保税”区为境外数据要素加工提供物理和网络隔离,虽然数据处理设施物理意义上位于中国境内(儋州洋浦),但“数字保税”区内的原始数据并不与境内互通。
在儋州获批成立“数字保税”区之前,我国已有“离岸数据中心”“离岸数据交易平台”等相似概念,其原意均指“选取有条件的区域规划布局建设数据中心开展离岸数据加工服务外包机制,加强数据加密、隔离、溯源、防泄露、销毁等关键技术研发”,与“数字保税”区的作用相近。
儋州“数字保税”区为数字加工产业提供了具体场景
数据的加工过程基本由采集、处理、生成三环节组成,一旦涉及跨国数据流动,如境外某企业的数据交由我国某数据要素运营商进行加工、分析后,再将数字加工产品返还至境外某企业,将面临我国对数据进出境安全的监管。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对境外数据入境再出境场景下、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海南儋州“数字保税”区为新规落地后数字加工产业提供了具体的应用场景,通过物理和技术手段确保有效隔离区内外数据,为数商企业在特定相对隔离的环境下生产并处理数据提供了技术手段和数据加工的实现空间。
“数字保税”和海关保税监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虽然用“保税”二字,但“数字保税”着重在于强调对区内数据与区外形成隔离、实现“两头在外”数据出境时国家网信部门的监管要求豁免,并非海关概念下的“保税”。而海南儋州“数字保税”区,位于洋浦保税港区内,区内数字加工业务存在“数字保税”和真正海关保税监管的交集。
以洋浦保税港区为例进行比较,洋浦保税港区和儋州“数字保税”区两者在监管逻辑上具有相似性:在境内设立一个封闭管理区域,区内企业可对生产要素进行加工等增值服务,实现“一线放开”(境外与区内的生产要素流动的监管放开)、“二线管住”(境内区外与区内之间的监管要求则视为境内外的监管)。但两者之间亦有很多差别,具体内容如上页表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后,将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海南全岛将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将较目前监管的自由化程度更高。
“数字保税”和海关保税监管如何“兼容”
数商企业在“数字保税”区内产业落地、开展数字产品加工或生产,如果与海关“保税监管”发生交集,应当关注在面对海关保税监管政策适用时的合规路径。
在保税区内利用境外免费提供的设备进行数据加工
根据保税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数商企业在区内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使用由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该设备进行保税监管,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模式管理。该设备进口时须履行相应备案手续;进口后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合同时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进口设备抵押、质押、留置。合同执行完毕后,进口设备应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保税监管规定的,将会触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企业应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监管要求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手册,并应当保管与保税设备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单证资料。定期进行贸易合规体检防止风险积聚,同时与海关积极沟通,通过主动披露等方式妥善解决问题。
在保税区内使用境外或境内入区的介质作为加工辅料
数字产品加工的原辅料适用入区保税监管条件。对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移动硬盘等介质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并予以保税;对于从境内区外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区内的介质可以予以退税。数商企业应通过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实务中,部分从事保税加工的企业认为保税加工进口料件不涉及征税问题,常常会在进口环节少报多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等申报不实的,仍然有可能触发“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对应的行政处罚。
保税区形成的有介质数字加工产品的“二线”进口监管
数商企业加工的数字产品如果形成有形介质,在面向“二线”进口时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
◎关于数据入境审批
儋州“数字保税”区内形成的数字加工产品如果要“二线”进口用于境内市场,必要前提是通过审批。目前,关于审批的主管部门、具体流程、“境内市场”是指国境内(包括自贸港范围)还是指关境以内等问题还有待细则规定。
◎关于进口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五十一条又对“介质”作出了限制性解释,“介质是指磁带、磁盘、光盘”。
正常情况下,如果数字加工产品的有形介质是“磁带、磁盘、光盘”且不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内容时,海关将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确定完税价格,进而征收关税。当有形介质含有上述内容时,或者有形介质的形态是除了“磁带、磁盘、光盘”的形式,如数字加工产品被装载在便携笔记本等情形,均应当将软件的价值与介质本身价值一并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数字产品本身与其他需要进口的货物具有相关性且构成销售条件,不排除海关将作为其他需要进口的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比如,计算机的操作软件专供某款计算机使用,则无论其是载于何种有形介质,海关均有可能依法征收关税和代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稽核查通常发生在进口货物放行后的三年内,一旦海关稽核查后确认需要补缴税,不仅需向前追溯,还会有后续的持续影响,特别是对境内分支机构多、业务模式类似的企业影响巨大。如果企业被稽查认定为存在申报不实和主观故意情节的,还有可能将案件移交缉私部门进一步调查,直至作出行政处罚甚至触发刑事责任。
基于数据加工的监管特殊性,建议数据加工企业谨慎保留企业财务、税务、协议类、技术类、物流类等文件。日常保持与海关部门的沟通,确保完整、及时、准确申报,避免违规被处罚。一旦面对海关稽查,企业应积极主动了解规则并有效组织证据,与海关积极磋商争取达成共识。
海南地区加工增值免关税条件
具体到洋浦保税港区,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数据分析服务和其他创新数据服务等属于鼓励类产业,如果企业生产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30%,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关税。
具体到企业层面,根据《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需经企业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备案、按照海关认可的方式及数据标准将企业生产数据与自贸港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联网,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要求等。
因此,建议数据加工企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企业信息系统,具备在生产经营、合同管理、财务、物流等方面记录、追溯、查询等功能,并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录入与生产经营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以便符合海关后续监管。
若干拓展情景下的讨论
行文至此已经谈到了“数字保税”区内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的数字产品和海关保税监管产生交集的大部分场景,但随着数字贸易产业的发展,必然还会有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关于部分数字产品的内容审核
如果数商企业在开展数字加工业务时涉及部分敏感内容(如地图、测绘数据、音像制品等),既包括企业使用境内区外或境外含有敏感数据的生产辅料,也包括企业在保税区域内加工后形成包含敏感数据的产品,都将涉及对数字产品内容的监管和审核。
对于加工贸易涉及地图、测绘、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数字产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次出台过监管要求,例如“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配套光盘产品)如无法出口,不得申请内销,应由海关移交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销毁,并向海关出具相关证明”等。数商企业应当根据所开展业务涉及的数字产品种类予以关注。
关于“数字保税”加工产品的流通范围
“数字保税”区和目前洋浦保税港区以及封关之后的海南自贸港在地理位置上始终不能等同,那么“数字保税”区加工或生产的数字产品能否在其所在的洋浦保税港区以及封关之后的海南自贸港内自由流动?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货物在洋浦保税港区以及封关后的自贸港范围内可以自由流动,但是若货物本身“携带”数据,则应该同时适用关于数据流动监管的相关规范。对于儋州“数字保税”区,当前政策是要求在“特定区域内”加工后直接用于境外市场或经审批后用于境内市场。审慎理解上述规定,应当是流动范围未经审批不能超出“数字保税”区的物理范围。但如果超出“数字保税”区在整个自贸港内流通数字产品,将构成何种性质行为?未来能否在不同的“数字保税”区之间流通?种种问题可能会随着数字加工产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需要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厘清。
在数字经济成为重要经济形态、数据资源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背景下,海南儋州成立的首个“数字保税”(来数加工)区为我国高效发展境外数据境内加工的数据加工业务提供了新的路径,必将极大促进数据加工产业的发展。“数字保税”并不必然等同海关保税监管,数商企业应仔细分析具体情况,保持必要审慎态度,降低法律风险,加强与海关等监管部门的沟通,提升合规意识。同时,对于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后的数字贸易监管,也期待更多的落地细则出台以厘清商业活动的合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