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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
改革背景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双方既可以是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也可以是不同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企业之间,或是区内加工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深加工结转模式避免了上下游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的实际进出口,在充分提高货物流转效率、保障产业链稳定的同时还有效降低了企业在生产、通关、物流等方面的运营成本。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对延长国内加工贸易增值链条和产业链条、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的深加工结转业务伴随加工贸易整体发展至今已经历多次改革,前期改革内容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简化海关监管模式,有效提升企业便利性
从原先由双方主管海关的两头纸质审批,企业凭海关审批和确认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结转情况登记表》分别向转入地、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到2008年起纳入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并于2014年顺应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监管服务要求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进行电子审核管理,直至2019年海关总署在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上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措施,简化了深加工结转业务海关监管模式,取消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事前审核,企业无须再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至此,有深加工结转需求的上下游加贸企业只需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各自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并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即可完成深加工结转手续,彻底达到了企业一次结转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的便利模式。可以说经过海关总署历年来不断改革和优化,原先加工贸易领域较为特殊的深加工结转业务模式,其申报和监管模式已优化至几乎同常规保税货物进出口模式并无太大差异,企业日常申报中只需选正确的监管方式,即能实现近乎无感结转的便利性。
集中申报时限同步优化,但依然存在差异性
海关总署针对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的要求也在历年的改革中出现了多次变化,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实际发(收)货后的90日内办结报关手续,2008年《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要求转入企业实际收货后40日内办理报关手续,转出企业在转入企业申报后的10日内办理报关手续,2012年调整为转入、转出企业实际发(收)货的次月底前办结报关手续,海关总署后又在2019年发布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中明确为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但同时,2018年推广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规定了在此监管模式下的深加工结转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因此,在不同监管模式之下,海关对于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实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不仅部分企业监管模式转换后出现不适应,海关自身执法和监管同样也会存在时限混淆的可能。
改革内容
2023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其中第一条即是“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2023年11月14日作为第一批落地的改革措施,海关总署以〔2023〕166号公告(以下简称“166号公告”)对外正式发布。
具体内容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条款解读
◎按原有规定,企业要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且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改革后,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业务进行集中申报,企业可以多出15天时间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对于需跨账册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的,企业可选择在当期或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统一了不同监管模式下的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进一步体现海关监管和执法的统一性。
热点问答
问: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适用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吗?
答:并不是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都可以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问:深加工结转双方企业集中申报除了时限之外还有哪些流程上的要求?
答: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转入企业申报深加工结转进口保税核注清单;
◎转出企业申报深加工结转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转入企业根据深加工结转进口保税清单生成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企业根据深加工结转出口保税清单生成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
问: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要求每月底前对上月的深加工结转进行集中申报,那当月发生的可否一起进行申报?
答: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是规定了企业最晚申报期限,企业可根据自己实际生产运营情况在最晚申报时限内选定适合自身的集中申报时间。该政策给予企业在时间上更大的选择范围,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将上月和本月的深加工结转货物在本月底进行集中申报,这实际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集报范围。
问:账册管理企业跨核销周期申报的,会不会影响本周期海关对电子账册的核销?
答:不会。企业日常应当在深加工结转货物实际发生流转时做好相应收发货记录并留存备查,在电子账册核销海关盘查当日,向海关主动说明相关保税货物已出库未集报或已入库未集报情况,并向海关出示相关深加工结转收发货记录,海关将依据核实的实际收发货记录情况调整相应保税货物库存,不会对账册核销产生影响。 (潘丹元 沈烨)
图 / 黄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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