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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集中内销手续政策
改革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以下简称“70号公告”)明确,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公告决定对全国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其中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
近年来,为了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海关总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内销便利化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明确将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的时限从当月月底延长至次月15日前;海关总署2020年公告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明确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2021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下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海关普惠管理措施清单》,明确加工贸易企业可按现行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改革内容
2023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其中在简化手续方面,取消非失信企业开展内销集中申报的备案手续,企业可直接开展相关业务,内销更加便利。
按原有规定,企业办理集中内销需要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相关资料。这次改革,进一步取消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非失信企业只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就可以直接享受按季度集中内销纳税的便利,不需要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2023年11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的166号公告明确,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须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70号公告附件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热点问答
问: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需要企业提出申请吗?
答: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直接适用季度集中内销纳税,无须专门申请。
问:年底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能否在次年1月15日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答: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且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问:出现什么情形时,海关会停止企业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
答:企业出现70号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停止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 (丁俊 常新海)
图 / 赵俊凌
南京海关所属昆山海关关员在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实地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