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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改革背景
为顺应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发展需求,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自2021年10月起,海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该模式实现了集团内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调拨、库存共享,为企业集团化运作提供了较大便利,能帮助集团内企业减免保税业务担保,实现集团内生产要素快速流转和集团资源共享,有效盘活生产要素,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辐射带动上下游企业发展,助力加工贸易稳链、固链、强链。
改革内容
按现行规定,集团牵头企业必须为高级认证企业。此次改革,进一步放宽了牵头企业的适用范围,优先考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允许这些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热点问答
问: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答: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继“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及“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之外的第三种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问:海关是如何认定“企业集团”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问:企业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另外,根据166号公告,对于特定行业已放宽牵头企业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问: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如何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
答: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
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问: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有哪些优势?
答:◎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
◎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
◎集团内企业需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可以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沈烨 潘丹元)
图 / 高瑞刚
青岛海关结合《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智慧保税建设,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助力轮胎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