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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常识汇编(二)
作者:李丽 郑雯婕
文 / 李丽 郑雯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其知识产权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以便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模式的前提条件。
备案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因此,只要权利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属于已依照我国法律取得的上述权利,就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另外,海关还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申请主体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权利人既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内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的权利人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权利人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备案方式
为方便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手续,海关总署开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申请人可以访问海关总署官网,点击进入“互联网+海关”平台项下的“知识产权”版块,跳转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网站进行备案申请。
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一次备案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等于或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为10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备案的变更、注销及撤销
根据《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经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变更或注销,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注销的,需上传注销申请书,并填写注销原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