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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海关主动披露政策
作者:钱武斌 王洁 徐焱钵
文 / 钱武斌 王洁 徐焱钵
基本情况
2023年年底,宁波某塑胶有限公司因出口报关单金额申报错误影响统计,向海关主动披露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事,并主动声明配合海关要求修改报关单相关数据。经海关审核,该企业主动披露事项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27号公告”)要求,不予行政处罚,并办理报关单修改事宜。
2024年3月,该企业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其由于出口报关单金额申报错误影响统计的有关事项。根据1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该企业此次出口报关单金额申报错误影响统计的情事,属于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虽不予适用127号公告有关规定,但其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违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规定,海关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要点分析
对企业而言,主动披露政策有哪些红利?
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哪些主动披露不适用127号公告有关规定?
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在哪些情况下,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是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是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127号公告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