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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菜怎样合规出口
作者:韩勃
文 / 韩勃
2024年3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预制菜的定义和范围。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本文将对《通知》发布后预制菜合规出口要点进行介绍。
按照《通知》要求,预制菜被赋予了新的定义,出口预制菜及其相关企业应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出口预制菜等加工食品时,需要符合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是备案与对外推荐注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如果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由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二是食品安全卫生控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是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四是食品标准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企业已具备相应条件,出口预制菜时应如何操作?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出口申报,申报信息应如实填写。海关将根据风险分析及国外要求,对出口预制菜产品进行一定比例的布控查验,如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预制菜被国外通报,海关会采取哪些措施?
出口预制菜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预制菜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预制菜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