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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与桃子有关的归类
作者:戴喆
文 / 戴喆
水蜜桃
作为新鲜水果,水蜜桃一般归入《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八章,在08.09品目条文“鲜的杏、樱桃、桃(包括油桃)、梅及李”中有具体列明,应归入税则号列0809.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注释》规定,归入第八章的水果可以是新鲜的,也可以是冻的或干制的;可以是完整的,也可切片、切碎、切丝、去核、捣浆、磨碎、去皮或去壳。经过风干或晒干方式脱水制得的水蜜桃干虽归入第八章,但在《注释》中未具体列名。根据08.13的品目注释“本品目包括新鲜时归入08.07至08.10的干果”,水蜜桃干属此类,应归入税则号列0813.4090。
黄桃果泥(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黄桃果泥(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一般选取果肉胶质较少、加工后肉质更结实的黄桃,经筛选、清洗、去皮、去核后打碎成果泥,在烹煮和杀菌后用罐装打包。
黄桃果泥(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成品为仅含水果的均质食品。根据《注释》规定:“本国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根据《注释》“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要求,净重不超过250克且经均化制得的水蜜桃果泥,应归入税则号列2007.1000。
水蜜桃味软糖
水蜜桃味软糖为凝胶型果味软糖,主要以白砂糖和麦芽糖浆为原料,水蜜桃浓缩汁等为添加剂。糖果类商品按是否含有可可成分,主要集中在品目17.04和18.06。从成分看,水蜜桃味软糖原料为白糖和麦芽糖浆,不属于合成甜味剂,且不含可可成分,根据17.04的品目注释,该商品应按不含可可的糖食归入税则号列1704.9000。
水蜜桃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果汁类产品可分为纯果汁、果汁饮料、果汁味汽水等类型。纯果汁直接从鲜果中榨取,未经其他任何加工,也被称为NFC(非浓缩还原果汁)。此外,根据纯果汁含量和添加剂的不同,还有复原果汁、果汁饮料和果味饮料,均是以天然果汁为原料,添加了水、柠檬酸、维生素C等配料制成的产品,应分别归入20.09、21.06、22.02等品目项下。
以含8%水蜜桃原汁的商品为例,其主要成分为水、水蜜桃原汁(8%),并添加了蔗糖和维生素C等。该商品中的水和添加剂量,明显不同于天然果汁各成分间的正常比例,已失去其原有特征。根据20.09的品目注释规定,“在正常的水果汁,坚果汁和蔬菜汁中加入的水,或在浓缩汁中加入的水超过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其稀释品即具有品目22.02所列饮料的特征”,该商品不能按水蜜桃原汁归类,应归入税则号列2202.9000项下的“其他无酒精饮料”。
白桃味速溶水果味茶包
白桃味速溶水果味茶包以白桃汁粉、麦芽糊精、红茶浓缩液等为原料,制成粉状,加水溶解后饮用。不同于品目09.02“茶,不论是否加香料”的商品,该茶包并非用茶属植物的叶制成,而是以茶的浓缩品为基本成分,符合品目21.01“它们是以咖啡、茶、马黛茶的精汁或浓缩品为基本原料制成的制品,包括加有淀粉和其他碳水化合物的精汁等”的描述,应归入税则号列2101.2000。
水蜜桃酒
水蜜桃酒的主要原料是清酒和水蜜桃汁,酒精度数为15%vol。水蜜桃酒的制作工艺是:用水蜜桃果实压榨出水蜜桃汁原液,加入纯净水、砂糖、水蜜桃浓缩汁及调味配方,最后加入清酒勾兑,经杀菌后充填至玻璃瓶内包装。
根据我国《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 17204—2021)规定,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属于饮料酒。在《注释》中,饮料酒按生产工艺的不同,分布于品目22.03至22.08中。水蜜桃酒符合《注释》品目22.06“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的描述,应按其他发酵饮料归入税则号列2206.0090。但如果基酒更改为米烧酒的话,因米烧酒属于通过蒸馏工艺制得的蒸馏酒,最终成品的应按利口酒归入税则号列2208.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