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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后续监管环节的商品归类认定
作者:朱炜 苏毅 吴晓静 刘笑笑
文 / 朱炜 苏毅 吴晓静 刘笑笑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烷烃溶剂。2021年1月21日,A公司以保税仓库货物贸易方式,向口岸海关申报进口烷烃溶剂2048.675吨,随附提交了进口商品原产国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证书。2021年2月17日及3月23日,A公司分别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上述货物,随附提交了国内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证书,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710129999。海关对A公司进口上述货物的商品归类实施稽查,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2710123000。
A公司不服稽查结论,申请行政复议,上级海关作出对稽查结论予以维持的决定。B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公司认为,涉案烷烃溶剂为法定检验商品,而进口商品原产国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不是中国认可的法定商品检验机构,其货物品质证书不能作为海关认定商品归类的依据;仅凭国内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证书不能确定商品归类,海关在未经化验的情况下强行归类,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海关胜诉。
要点分析
商品归类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在本案中,涉案烷烃溶剂先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申报进入口岸保税仓库,随后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后续稽查时,货物虽已入境并实际销售,但海关通过全面调取证据材料,基于当事人两次申报的内容、随附的商业合同,以及付款凭证、货物品质证书进行相互印证,综合判断确定了其进口时的实际状态,并根据实际状态重新认定商品归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海关能否根据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的货物品质证书认定商品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如实申报、如实反映情况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A公司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履行向海关如实申报、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无论是保税仓库货物进口,抑或一般贸易进口,均要客观反映货物进口的实际状态。进口商品原产国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证书,是A公司申报时主动提交的用以证明货物进口实际状态的报关随附资料,也是A公司与B公司认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重要依据。在后续稽查过程中,海关发现A公司与B公司已完成销售、付款等一系列操作,这表明A公司与B公司对货物品质证书均无异议。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海关根据当事人申报时主动提交的货物品质证书认定商品归类,符合法律规定。
商品检验和商品归类有何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商品检验主要是为了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数量、重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商业欺诈。商品归类则旨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是海关征收税款的前提和基础。在本案中,当事人一直以进口商品原产国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不是中国认可的法定商品检验机构为由,否认其货物品质证书的证明力。实际上,当事人混淆了商品检验和商品归类的区别。因此,出具货物品质证书的鉴定机构有无法定商品检验资质,与货物品质证书能否认定商品归类没有必然联系。
案例启示
商品检验和商品归类是海关两种不同的执法手段,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法律意义。在后续监管中,海关对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根据当事人的申报情况综合判断其进口时的实际状态,并根据实际状态重新认定商品归类。为此,海关提醒: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务必认真履行向海关如实申报、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