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新政速览:海关总署第270号令施行后的海关原产地证书业务
作者:魏蔚 顾可隽 黎栽柳 苏秋晓
文 / 魏蔚 顾可隽 黎栽柳 苏秋晓
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夯实了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的法治基础,整合优化了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流程。本文将对《管理办法》实施后出口货物海关原产地证书业务流程进行介绍和解读。
原产地证书申请入口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路径,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通过“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原产地证—海关原产地证书”路径,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业务。
企业基本信息相关操作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须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具体操作为: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已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完成备案的申请人,系统将自动返填企业相关信息,申请人可对企业信息进行修改完善;尚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进行备案的申请人,自行填写界面所需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显示为“同步成功”时,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
如申请人此前已通过“两证合一”或“企业维护”方式完成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则无须重新进行维护;如此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填写错误或内容缺漏的,则须进行信息变更。
申请人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须及时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进行更新。
企业基本信息部分字段解读
企业英文名称:企业英文名称因体现在原产地证书出口商栏,登记的企业英文名称须准确、完整。申请人应对使用的英文名称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冒用、错用企业英文名称而导致贸易纠纷和行政处罚。
企业所属机关:申请人正确选择行政区划,系统会自动匹配对应的所属机关。对于一个行政区划对应多个机关的,申请人应根据辖区海关管理要求选择所属机关。
申领模式:四个选项分别为“自理申领”“自理申领和代理申领”“代理申领”和“不申领证书”。自理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选择含“自理申领”的申领模式。受出口货物发货人或生产商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委托范围和期限内办理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的代理企业,选择含“代理申领”的申领模式。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委托人及代理企业应先在“代理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维护。企业不申领原产地证书,仅办理原产地预先核实、原产地核查等业务的,申领模式选择“不申领证书”,该模式下的企业英文名称为非必填项。企业需要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应先变更申领模式。
委托人维护:出口商或生产商委托代理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应先签署授权委托书,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通过“代理信息维护”—“委托人维护代理企业信息”模块维护代理企业信息,系统的委托起始日期默认为提交日期,委托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须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并上传授权委托书。海关接收成功后,状态设置为“生效”。委托人在有效期内可以终止委托,如无终止操作,委托代理关系会在截止日期的次日零时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办理代理业务,委托人需重新授权维护后方可办理。委托人如需委托代理企业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的,应通过“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授权管理—代理打印授权”路径完成授权。《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维护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如需继续委托代理业务,须在2024年10月1日前完成上传授权委托书等维护更新操作。
代理企业维护:代理企业通过“代理信息维护”—“代理企业维护委托人信息”模块完成委托人信息维护后,可进行代理原产地证书申请操作。
企业基本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模块查看企业当前在海关已成功入库的原产地企业基本信息。
原产地证书申领流程
原产地证书录入和申报
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维护后,申请人即可进入“证书申请”模块,选择适用的原产地证书类型进行证书信息填报。点击所需原产地证书图标后进入申报界面,如实准确填报原产地证书基本信息及货物信息,申请人录入信息时应注意界面提示的各栏目录入要求。确认申报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后,保存信息,勾选“申请人承诺”后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
原产地证书审核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申请后,签证机关对原产地证书信息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可通过“证书查询”中的“单据状态”查看当前审核状态。如果原产地证书申请被退回,申请人可点击“单据状态”查看回执详情,并根据回执提示进行操作;如果原产地证书审核通过,申请人即可进行原产地证书打印。
原产地证书打印和签发
目前,海关原产地证书制证存在两种模式,即非自助打印模式(包括制式空白证书套打和A4白纸打印的待签发证书)和自助打印模式。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对于非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需根据不同种类证书适用要求,使用针式打印机在制式空白证书上打印,或使用普通打印机在A4白纸上双面打印待签发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经授权申领人员签字后,由签证海关现场签发。对于支持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使用具有自动双面打印功能的彩色打印机,在A4白纸上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打印的原产地证书已加载海关及企业印章签名,企业无须到海关现场签证。自助打印证书与海关现场签发的非自助打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选择自助打印的申请人,应在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前上传企业印章及申报员签名,并完成授权。申请人须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印章管理”模块,上传印章及签名。完成该操作后,申请人进入“授权管理”—“印章签名授权”模块,在已上传的印章及签名中选择默认印章及签名完成授权。
原产地证书补发、重发和更改
原产地证书补发:未能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可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关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补发证书时,申请人在原产地证书申请界面须点击“随附单据”,以上传提单等货运单据。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加注补发字样。对于退运货物或者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关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对于补发证书申请时限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产地证书更改:原产地证书签发后,申请人需要进行更改的,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提出申请。签证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佐证材料,并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一是电子更改。原证书可以交回的,通过“证书查询”模块中的“更改证”功能向原签证机关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并交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二是更改重发。原证书无法交回的,通过“证书查询”模块中的“更改重发证”功能向原签证机关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同时在新证书上注明原证书作废。三是手工更改。申请在原证书上更改的,签证机关审核后在原证书上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签证机关印章。
证书重发: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真实副本。签证机关审核后予以签发,加注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书作废。
原产地证书查询
完成原产地证书制证签发后,海关将对现场签发的非自助打印证书进行归档;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系统会在打印成功当晚进行自动归档。企业可登录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http://origin.customs.gov.cn)或“掌上海关”APP(路径为:“服务—通关物流—CO/Approved Exporter Search”),输入原产地证书号和发票号查询已归档证书信息。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也可通过扫描证书右上角二维码,显示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上的证书信息。此外,因申请原产地证书更改或重发而已标注作废的原证书信息,可登录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查询。
原产地预先核实
为了方便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提升证书审核效率,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可在“原产地预先核实”模块(原“产品预审”)如实准确地填写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并向所属海关提交原产地预先核实申请,以预先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者是否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原产地核查
签证机关在开展原产地预先核实、签证审核、后续监管、涉外核查函回复等工作时,为确定原产地证书及有关出口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进行原产地核查。企业应按签证机关要求,补充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原材料及零部件发票、制造或加工工序等相关信息和材料,提供合同、生产加工记录、账簿等资料供查阅、复制,或配合开展实地核查。如企业接到书面核查回执,应进入“核查互动”模块配合完成核查,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上海海关 深圳海关 南宁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附表 我国已实施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原产地标准填写一览
协定名称
亚太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
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
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
中国—洪都拉斯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
原产地标准填写
完全获得
或生产
“A”
“WO”
“P”
“WO”
“WO”
“P”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完全由原产
材料生产
“A”
“PE”
“P”
“WP”
“WP”
“P”或
“PE”
“WP”
“WP”
“WP”
“WP”
“WP”
“WP”
“WP”
“WP”
“WP”
“PE”
“PE”或
“PE ACU”
“WP”
“WP”
“WP”
“WP”
实质性改变(含非原产材料)
原产地标准
列入《亚太贸易协定部门原产地规则》清单,满足清单原产地标准
出口成员方成分≥45%
累积成分≥60%
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的放宽;出口成员方成分≥35%;累积成分≥50%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CTH清单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出口成员方成分≥40%
累积成分≥40%
符合特定标准* (注:尚无PSR清单)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CTC/加工)
符合PSR规则(RVC)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CTC/加工)
符合PSR规则(RVC)
符合PSR规则
依据“累积规则”
依据“微小含量”
依据“可互换材料”
符合PSR规则
符合PSR规则
符合PSR规则
符合PSR规则
境外加工区特殊货物
符合PSR规则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CTH清单税号改变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CTC)
符合PSR规则(RVC)
符合PSR规则(加工)
累积
微小含量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
填写内容
“E”CTH
“B”+非原产成分百分比(≤55%),如“B”55%
“C”+累积成分百分比(≥60%),如 “C”60%
“D”
“PSR”
“CTH”
RVC百分比,如“40%”
出口成员方成分百分比,如“40%”
累积成分百分比,如“40%”
-
“PSR”
“RVC”
“PSR”
“PSR”+RVC百分比,如“PSR”50%
“PSR”
“RVC”
“PSR”
“PSR”+ RVC百分比,如“PSR”50%
“PSR”
“PSR ACU”
“PSR DMI”
“PSR FG”
“PSR”
“PSR”
“PSR”
“PSR”
“OP”
“PSR”
“PSR”
RVC百分比,如“40%”
“PSR”
“RVC”
“PSR”
“CTH”
RVC百分比,如“40%”
“CTC”
“RVC”
“CR”
“CTC ACU”或“RVC ACU”或“CR ACU”
“CTC DMI” 或“CTC ACU DMI”
“PSR”
“RVC”
“PSR”
“RVC”
“PSR”
“RVC”
-
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无须填写原产地标准;RVC: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V:按照《WTO估价协定》规定,在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VNM: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VOM:原产材料价值;FOB:船上交货价格,也叫离岸价;PSR: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CTC:要求非原产材料在相应的税则归类方面发生改变,主要包括CC、CTH、CTSH等;CC:要求非原产材料在税则归类上发生章(前两位税号)级数的改变;CTH:要求非原产材料在税则归类上发生品目(前四位税号)级数的改变;CTSH:要求非原产材料在税则归类上发生子目(前六位税号)级数的改变。
其他说明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RVC)
-
VNM%=(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零件或制品的价值+原产地不明的非原产材料、零件或制品的价值)/FOB×100%≤55%;RVC=100%-VNM%≥45%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方成分总价值/FOB×100%≥60%
仅适用于老挝和孟加拉国对其出口货物签证用
(FOB-VNM)/FOB×100% ≥40%
-
(FOB-VNM)/FOB×100% ≥40%
100%-(VNM/FOB×100%)≥40%
中巴累积成分/FOB×100%≥40%
-
(V-VNM)/V×100%
(V-VNM)/V×100%≥40%;V为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
(FOB-VNM)/FOB×100%
-
(V-VNM)/V×100%;V为 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
(FOB-VNM)/FOB×100%
(FOB-VNM)/FOB×100%
-
-
-
(V-VNM)/V×100%;V为 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V-VNM)/V×100%;V为 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100%-VNM/出厂价×100%
(FOB-VNM)/FOB×100%
-
(V-VNM)/V×100%;V为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出厂价格-VNM)/出厂价×100%
(出厂价格-VNM)/出厂价×100%≥40%
(V-VNM)/V×100%;V为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V-VNM)/V×100%;V为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FOB-VNM)/FOB×100%
-
(FOB-VNM)/FOB×100%
-
(FOB-VNM)/FOB×100% 或(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 ×100%
-
-
-
(V-VNM)/V×100%;V为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V-VNM)/V×100%;V为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V-VNM)/V×100%;V为 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V-VNM)/V×100%;V为 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出厂价格-VNM)/ 出厂价格×100%
(出厂价格-VNM)/ 出厂价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