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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进出口通关提示
作者:彭莹
文 / 彭莹
农药进出口的证件管理
进出口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质量负责。此外,出口农药单位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是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管理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我国对进出口农药施行目录管理,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申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凭此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是我国农药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电子数据,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3个月,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须由签发部门换发新证。
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
对于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农药进出口申报及其注意事项
进出口农药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申报手续。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农药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此外,如果农药被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出口及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申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海关依法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农药进出口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相关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四方面事项:
一是企业应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件,明确拟申报农药原药的控制项目指标,以初步判断出口农药产品属于农药原药抑或农药制剂范畴。
二是对于农药原药产品,企业应在申报前查询原药是否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果相关产品被列入该目录,则应按危险化学品申报。
三是对于农药制剂产品,企业应在申报前明确产品成分及其含量,查询是否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核对该类化学品被列入该目录的“注明含量”。如果相关产品被列入该目录且符合标注含量要求,则应按危险化学品申报。
四是对于含有溶剂的农药制剂产品,企业应在申报前明确产品溶剂成分及其闭杯闪点等物理特性。企业可将产品样品送至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闭杯闪点、持续燃烧性试验等检测(注:组成成分相同但成分含量不同的农药产品,应分别进行送样检测),如果检测结果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规定,则应按危险化学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