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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作者:黄桔芸
文 / 黄桔芸
基本情况
海关在调研中了解到部分企业对如何适用协定税率存在困惑,于是专门安排关税部门通过“枫桥经验”宣讲会对协定税率的适用进行讲解。某公司在海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申报进口一批泰国产聚氯乙烯糊树脂,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申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并提交原产地证书等相关资料,依法享受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要点分析
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应符合哪些条件?
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136号公告”)附件规定的货物,在我国申报进口时可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136号公告附件对确保货物的原产资格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以及直接运输等辅助规则。根据136号公告附件第三条规定,原产货物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是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三是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但是符合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或虽不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其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货物,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指定章节项下货物,其非原产材料制造或者加工后,发生了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的。
同时,原产货物还须满足双方之间的直接运输规定,即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进口货物从一个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该东盟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经过中国、该东盟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转运的货物,如满足136号公告附件第十三条规定,也可视为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符合以上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的原产货物可申请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怎样申请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无须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须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截至2024年8月底,中国—东盟自贸区下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国家包括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
未按要求申报能否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案例启示
协定税率是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所适用的税率,原产于与我国签订该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才能享受该税率。海关提醒企业,如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已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申请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的,进口时务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方可享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