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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64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哪些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规定,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多久复核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进口植物源性饲料是否取消了动植物进境检疫审批?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规定,经风险评估,决定取消植物源性饲料、植物源性肥料及栽培介质、植物源性中药材、烟叶、新鲜蔬菜、饲用鱼粉、动物皮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上述产品进口前,有关进口企业无须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相关货物须来自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地区)及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企业不认可预裁定决定时应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哪里可以查询适用进口最惠国税率情况?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通过“我要查—通关参数—国别(地区)代码表”路径,可以查询进口最惠国税率情况。
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多长时间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请问“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如何填报进口货物“启运日期”?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规定,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报关单上“征免性质”一栏怎么填报?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一)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二)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三)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四)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法定”。
个人可以携带、邮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入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第十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哪些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一)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三)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
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裁量基准中,“之间”是否包括本数在内?
根据《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第九条规定,本裁量基准中,“之间”“不超过”包括本数在内,“之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保税进口食糖在综保区内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是由区内还是区外企业申请关税配额?
根据《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规定,保税进口食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由区内加工企业申领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
综保区内的保税国际中转货物留购,企业应如何申报?
根据《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规定,国际中转货物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