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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雪茄海关监管及其法律责任刍议
作者:冯晓鹏 马聪
文 / 冯晓鹏 马聪
近年来,国内雪茄市场发展迅猛,消费群体对进口雪茄需求旺盛,烟草行业对雪茄品类也愈发重视。中国烟草总公司曾提出要“以中高端雪茄烟为龙头,低端雪茄烟为基础,为建设现代化烟草经济体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但与此同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也对国内雪茄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影响。近期,海关集中查处了一批涉及进口雪茄的违法违规案件,雪茄已成为目前海关重点关注的进口商品。海关对进口雪茄的监管要求有哪些?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涉及哪些法律责任?本文将对相关问题加以解析。
中国雪茄市场现状
国产雪茄暂无法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
一方面,雪茄作为一种舶来品一直“以洋为贵”,提到雪茄,消费者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古巴、多米尼加、巴西等优质雪茄产地国,以及“高希霸”“大卫杜夫”“罗密欧与朱丽叶”等国外顶级雪茄品牌。对于国产雪茄,消费者却知之甚少,甚至存在偏见。另一方面,我国国产雪茄行业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在雪茄的品质水平、制造工艺、品牌影响力等方面与国际知名品牌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暂时无法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
烟草公司进口雪茄数量和品类与消费者需求不平衡
我国的进口雪茄一般是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汇总各地市烟草公司上报的需求情况,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年度进口计划,经审批后再从国外进口并下发到各地市的烟草公司。这种通过正规渠道进口销售的雪茄俗称国行雪茄。据了解,目前国行雪茄的数量和品类都相对较少,无法满足庞大消费需求。
中国雪茄市场存在违规乱象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购买雪茄的渠道较单一,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国家允许消费者通过携带或邮寄的方式从境外购买雪茄。在此情形下,海关对雪茄按照个人物品进行管理,对进口雪茄的数量和金额有一定限制,且限于消费者自用。受消费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消费者会在入境时向海关不实申报,以少缴税款;也有不法分子会通过低价申报后再高价销售的方式牟利,不仅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还扰乱了国内雪茄市场秩序。
海关对进口雪茄的认定和监管要求
“货物”和“物品”是海关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根据雪茄进口的方式、用途、数量和金额等情况的不同,对于雪茄是属于“货物”还是“物品”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定,进而影响海关的监管方式和要求。
海关对进口雪茄“物品”和“货物”性质的认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物品的定义规定如下:“‘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其中,“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指出,可以从实质要件上判断是否具有贸易属性来区分“物品”和“货物”。
因此,物品和货物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对“贸易性质”和“自用、合理数量”的理解。对于“贸易性质”“自用”的规定较为清晰也很好理解,但海关对“合理数量”暂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可以参考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递物品数量和限额的规定,实践中海关工作人员也会在现场执法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合理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笔者认为,实践中海关在事后监管时对雪茄的“货物”和“物品”性质进行认定,应当以是否具有贸易性质的实质判断标准为主,将是否符合“合理数量”要求作为辅助判断因素。具体而言,首先应判断行为人购买雪茄是“自用”还是“销售”,即雪茄是否具有贸易属性,如果能查明行为人购买雪茄是用于自用或销售,应按照相应情况分别认定为物品和货物。其次,如果无法查明行为人购买雪茄的用途,可以参考“合理数量”的辅助判断标准,如果远超合理数量且行为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货物;如果仅略超过合理数量,或能根据行为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为物品。
进口雪茄作为“物品”的监管要求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且雪茄暂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正面清单范围,因此普通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目前无法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和跨境电商渠道购买境外雪茄。消费者从境外购买雪茄等烟草制品主要是通过境外购买携带进境和境外网站购买邮寄入境两种方式,此时雪茄属于个人物品。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雪茄等烟草制品属于限制进境物品,海关对个人携带或邮寄雪茄进境的数量及金额有一定的监管要求。
1.对携带雪茄入境的监管要求
海关对个人消费者携带雪茄入境的数量进行了限定。根据《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等规定,通过个人携带方式进境的,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支或雪茄5支,其他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其中,“短期内多次来往”是指十五日内进境超过一次。另外,海关对各类旅客携带超过免税数量的雪茄予以征税,征税的雪茄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
2.对邮寄雪茄入境的监管要求
海关对通过海淘等方式以个人行邮物品渠道购进雪茄的金额进行限定。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的规定,消费者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消费者邮寄的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过上述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目前对于“一件不可分割”暂未有详细解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及有关法理,笔者认为“不可分割”可以理解为具有独立包装的单独整体,且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
具体到雪茄,一盒完整的雪茄,即雪茄盒以及盒内的所有雪茄应看作是“一件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一盒雪茄与雪茄剪等配套用品或者一个包裹内的数盒雪茄应看作数件物品,如果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雪茄作为个人物品被携带或邮寄入境时,其进口税税率为50%。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雪茄的完税价格一般为10元一支,如果雪茄的实际购买价格为20元以上或者5元以下的,雪茄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相关凭证并承担相应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雪茄作为“货物”的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根据相关规定,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因此,当雪茄不符合“自用、合理数量”等规定或被用于二次销售时,海关会按照货物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和追责。
在适用税率方面,雪茄作为“货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雪茄的税则号列为24021000,其最惠国关税税率为25%,普通关税税率为180%,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36%。目前我国进口雪茄的主要原产地,例如古巴、多米尼加、巴西等都适用最惠国税率,此时雪茄的综合税率为120.7%,相比雪茄被视为“物品”时的税率大幅提高。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
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将雪茄携带或邮寄入境,对进口雪茄的数量、价格等项目申报不实但没有走私故意的,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可以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走私的法律后果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走私行为包括直接走私、间接走私和走私共犯三种情况。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直接走私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邮寄或携带应缴纳税款的雪茄的,是直接走私行为。通过邮寄渠道运输雪茄进境的常见伪报行为包括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伪报品名等,个人携带雪茄进境的多通过藏匿等方式。
《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间接走私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销售方销售的是走私进口的雪茄,仍直接向销售方非法收购的,构成间接走私,应按走私行为论处。
另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为人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并依照走私行为予以处罚。
因此,行为人无论是自己通过伪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申报雪茄进口偷逃应纳税款,还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雪茄,抑或与走私雪茄者通谋为其提供帮助的,海关都会判定为走私行为并予以处罚。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构成走私行为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雪茄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能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具体情节判处相应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如果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洗钱罪等犯罪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罚。
相关建议
对于雪茄消费者而言,基于对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以及对雪茄多元化的需求而购买境外雪茄无可厚非,但遵守现行法律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并如实向海关申报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不可向海关虚假申报,逃避监管或购买走私雪茄,更不可以此作为牟利工具二次销售,否则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对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而言,一方面应正视消费者的正常需求和目前雪茄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对仅用于自用或馈赠亲友的行为尽量通过行政手段予以纠正和引导,给予改错机会;另一方面,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不法行为人,特别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不法团伙应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国民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另外,相应政策也应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一是大力发展国产雪茄,以高品质高价值的国产雪茄供应市场。二是适当增加进口雪茄的品类和数量,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购买渠道。三是合理完善雪茄进口相关制度,例如在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和海南离岛免税清单中增加雪茄品类,适当降低雪茄的关税等。
[ 作者单位: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