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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海关监管要点归纳
作者:仇剑
文 / 仇剑
再生钢铁原料,是指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其中,回收料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
与使用铁矿石相比,用再生钢铁原料炼钢可以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因此,再生钢铁原料不仅是一种可再生资源,而且是唯一可以替代铁矿石的铁素资源,是钢铁工业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原料。为规范引入高品质的再生金属原料,补足我国金属资源供给缺口,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多项公告和标准,本文将着重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海关监管要求和流程进行介绍。
再生钢铁原料的分类
再生钢铁原料通过不同的加工方式,按物理规格和化学成分可分为重型、中型、小型、破碎型、包块型、合金钢、铸铁7类再生钢铁原料(如下表所示),按原料来源及质量特征可分为18个牌号。
规范申报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实行一次性完整申报,申报时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要求进行正确归类,按照对应的税则编码及申报要素要求申报,注明具体的再生钢铁类别、牌号等海关要求的申报要素,不同类别、牌号应分“项号”报关。
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包括: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海关对再生钢铁原料进口实施法定检验,经检验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要求的允许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禁止进口。
单据要求
随附单据应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应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合格资料或证明,并注明供方名称、重量、类别、牌号。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钢种及主要合金含量,不锈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主要成分(铬、镍)的含量。
查检和装运要求
查检地点。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实施查检,不接受转关申请。对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
装运存放。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类别、同一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对散装船运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为弥补亏舱,也可装两个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但应尽量隔开,并作明显标识。
查检要点
放射性污染物查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为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1)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2)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本底值+0.25μGy/h;(3)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²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²,β不超过0.4Bq/cm²。
表观特征查检。再生钢铁原料根据表观特征和来源进行分类,申报货物分类(类别、牌号、物理规格)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中再生钢铁原料分类要求的,判定为分类不合格。
爆炸性物品查检。再生钢铁原料中混有废弃炸弹、炮弹、子弹等爆炸性物品的,判定为爆炸性物品不合格,终止现场查检。
危险废物查检。再生钢铁原料中禁止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这主要是指危险废物,即再生钢铁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0.01%。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夹杂物查检。再生钢铁原料外观应保持清洁,无明显废纸、废塑料、废纤维等夹杂物,夹杂物的要求应符合每一牌号的规定。
夹杂物含量特指通过磁选装置进行磁选后的非金属夹杂物。夹杂物含量不大于0.3%的牌号有10个,分别为:HRS102、MRS202、LRS302、LRS303、BRS501、BRS503、ARS601、ARS602、ARS603、CRS702;夹杂物含量不大于0.8%的牌号有5个,分别为:HRS101、MRS201、LRS301、BRS502、CRS701;夹杂物含量不大于1.0%的牌号有3个,分别为:SRS401、SRS402、SRS403。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现场排查发现有明显不合格特征、疑似固体废物的,海关按照《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要求取样,并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结果判定与处置
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分类、质量证明书、疑似固体废物现场排查均合格的,则该批货物查检合格,予以放行。
未随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分类中任一结果不合格的,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处理。
经鉴别机构鉴别固体废物属性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的,移交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风险防范建议
《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在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推动再生钢铁原料资源进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标准支撑。企业务必按照该国家标准要求采购货物,明确要求发货方按照标准要求供货。
同时,企业应关注境外风险,加强质量把关。企业应实时关注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情况,避免发货方恶意混装、以废充货等情况,要坚持行业自律,强化质量把控,在规格、夹杂物、放射性等方面做好装运前检验,确保进口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此外,企业还应明确合同条款,维护切身利益。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签订退货、索赔等协议。明确要求发货人按照标准要求供货,从而确保遇到质量不符、罚款、退运处罚等问题时,能够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 再生钢铁原料分类信息
类别简称代号牌号
重型再生钢铁原料(HRS)重型料101HRS101
102HRS102
中型再生钢铁原料(MRS)中型料201MRS201
202MRS202
小型再生钢铁原料(LRS)小型料301LRS301
302LRS302
303LRS303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SRS)破碎料401SRS401
402SRS402
403SRS403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BRS)打包料501BRS501
502BRS502
503BRS503
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ARS)合金钢料601ARS601
602ARS602
603ARS603
铸铁再生钢铁原料(CRS)铸铁料701CRS701
702CRS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