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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电子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简析
作者:陈楠 周萍 朱惠欢
文 / 陈楠 周萍 朱惠欢
近年来,电子雾化烟(以下简称“电子烟”)出口市场呈快速增长态势。海关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电子烟仅85434000和24041200两个HS编码,合计出口额达779.6亿元。随着国际技术法规的调整,出口电子烟合规风险日益增大——2024年上半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拒绝电子烟进口案件230件,同比增长115%;同期,欧盟消费品快速预警(RAPEX)系统召回中国产电子烟51例,同比增长628.6%(2021年至2023年总计召回76例)。我国出口电子烟被通报召回的主要原因集中在电子烟液中的尼古丁含量,以及对应的警示标识和说明不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规定。
电子烟的定义与归类
电子烟属于电子产品,主要由烟油(含尼古丁、香精、溶剂丙二醇等)、加热系统、电源和过滤嘴四部分组成,通过加热雾化将烟弹内的液态尼古丁转变为气溶胶,从而令使用者产生类似吸烟的感觉。
在通关环节,电子烟产品的参考税号包括:“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其他,含尼古丁的”(HS编码24041200);电子烟及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HS编码85434000);零件:其他(HS编码85439090)。
我国电子烟出口环节技术法规要点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应当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其中,委托加工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标注受托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同时,企业出口电子烟产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
出口环节检验监管因素重点涉及危险运输条件,要求境内及国际物流运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保全程可追溯。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中的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且锂含量大于1克,或者是锂离子电池且瓦特-小时的额定值超过20W·h,则属于危险货物范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部分国家或地区电子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由于电子烟成品及其关键零部件包含电池、烟液、吸嘴等特定结构,按照传统的产品检验检测分类,横跨电器、食品、化工和危险运输等多个领域,通常需要满足电子电器产品及零部件测试认证、食品接触材料测试和烟油的毒性评估等方面要求。目前,部分国家或地区电子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如下:
成品测试认证
欧盟:欧盟烟草产品指令2014/40/EU(TPD)(项目包括尼古丁、羰基化合物、重金属、挥发挥性有机物等);CE认证;欧盟化学品REACH法规、电子产品RoHS指令、EMC指令。美国:FCC认证。澳大利亚:《药物(尼古丁抽气产品标准)》(TGO 110)符合声明。需要注意的是,自2024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将电子烟纳入药品管理,烟草商、电子烟商店和便利店等非药房零售商,不能销售任何类型的电子烟。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MHRA)注册认证。
电池测试
欧盟:电池法规(EU)2023/1542;危险运输条件UN 38.3、EN/IEC 62133、化学品安全说明书SDS/MSDS等。美国:Public Law 104-142、UL 2054标准。
TRA毒性分析
欧盟:根据欧盟2001/58/EC、1999/45/EC、67/548/EEC签发MSDS安全数据说明书。美国:根据Regulation(EC)No.1907/2006、美国联邦法规29 CFR 1910.1200(g)、ISO 11014-1等国际标准签发安全数据说明书。澳大利亚:禁用苯甲醛等8种物质作为电子烟油的成分。
食品接触材料测试
美国:FDA及GRAS认证。欧盟:食品接触指令(EC)No 1935/2004。德国:法规LFGB。法国:法规DGCCRF。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