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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65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以及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都适用暂定税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通过哪个网站可以查询进出口商品税率?
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我要查—税率查询”,可进行进出口商品税率查询。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应以实际通关时的政策为准。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商品归类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进口货物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根据《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160号)第一条规定,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办理运输工具备案手续时,是否还需要向海关提供相关纸质材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第一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须提交备案登记表、备案变更表、年审报告书、验车记录表、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等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现在从中国香港入境个人可以携带物品的免税额度是多少?
根据《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从境外邮寄一块价值两万元的手表入境,请问海关根据多少的税率征收?
根据《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规定,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高档手表,行邮税率为50%;10000元以下包括高档手表外的其他各种表,行邮税率为20%。
海关如何确定联网监管企业的账册核销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电子手册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的每个加工贸易合同设立一个电子手册。海关应当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定期核销管理。
联网监管企业如果有外发加工需求,是否需要向海关备案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第十条规定,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
我公司是联网监管企业,海关结合我公司盘点实施核查核销时发现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海关将如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海关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时,应当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二)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联网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的部分,海关应当责令联网企业申请内销处理;(三)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联网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的部分,海关除责令联网企业申请内销处理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联网企业予以处罚。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