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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修订与你有关
——关注《国境卫生检疫法》大修
作者:刘新宇 张波
文 / 刘新宇 张波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进一步健全了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机制,对于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国际交通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值得广大外贸企业及社会公众关注。
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经历了2007年、2009年、2018年和2024年的四次修订,并通过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来具体落实。在本次修订之前,其各项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对重大传染疾病及疫情处置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处罚手段和处罚幅度的有效震慑作用也亟待提升。
新法共八章五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对境外或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调整了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丰富了处罚手段并显著提升了相关处罚力度。
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
完善传染病定义,明确规定传染病目录制度
新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较之以往涵盖范围更广。同时,新法增加了对传染病目录的要求,将其分为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明确海关职责的同时,确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新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同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注重做好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
新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第三款规定,海关、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大幅扩充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等相关内容
新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规定了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及卫生监督领域的内容,相较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在体例和内容上均有明显扩充。结合疫情防控经验,一些新增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在检疫查验方面,进境的外国人拒绝接受本条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并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检疫查验结束前、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检疫查验结束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准许,不得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不得装卸货物、物品,不得上下引航员以外的人员。
在传染病监测方面,新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加入了海关在传染病监测方面的具体职责以及海关与其他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跨境传播传染病监测制度,制定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各地海关负责实施检疫查验,收集、核对和分析数据,评估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发展趋势。各部门之间保持传染病相关信息互通,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国际信息互通,由海关发布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的相关提示信息。
在卫生监督方面,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监督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在海关的卫生监督职责中加入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监督职责”这一兜底规定,且加入了海关负责实施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新法的规定,由口岸运营单位负责建立、落实卫生制度,并由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负责保持交通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新增“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章节
新法“第五章 应急处置”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的具体类型,并要求进行事先公布。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指定进境出境口岸、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暂时封锁有关国境以及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需要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在实务中予以充分注意。
在“第六章 保障措施”中,新增了各部门在保障卫生检疫中的职责。新法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国家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从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衔接。这一系列的新增规定旨在提高卫生检疫能力,保障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以及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以及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等行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以及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等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以及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整体的处罚幅度都不高。
根据新法,针对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的,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的,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以及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的,乃至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等行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违反本法规定,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整体处罚幅度明显提升。
对企业应重点关注问题的建议
关注申报要求及对应罚则
根据新法的相关规定,负有申报义务的主体包括:(1)进境出境人员;(2)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3)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4)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的,除了由海关责令改正,还可能会受到警告或者最高5万元的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除了由海关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还可能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包括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按照前述与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相同的标准进行处罚。
关注实务中处罚幅度的可能变化
根据新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罚则最高可达200万元,大幅超越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的罚则力度。以相对常见的处罚案例来看,在相同情形下,2025年1月1日起适用新法后的处罚幅度可能会显著提升,需要相关企业予以高度重视。
关注对AEO高级认证的影响,避免失信风险
国境卫生检疫领域处罚幅度的上涨可能会给企业信用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根据《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金额是影响企业高级认证的因素之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明确将“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且违法次数不超过5次或者违法次数不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作为高级认证的标准。且根据《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对于非报关企业而言,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处罚幅度的上限最高为3万元,而根据新法,处罚幅度的上限最高可达200万元,不但可能影响企业的AEO高级认证,也可能直接导致企业降级为失信企业。
新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其下位法的《实施细则》预计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在罚则的设置上要与上位法匹配,以避免后续执法上的冲突。此外,2023年12月22日发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针对检验检疫类行政处罚制定的处罚幅度裁量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也是其制定基础之一,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的对应内容势必也要进行诸多调整。
(作者单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前后处罚幅度实例对比
案号
甬宁关检罚字
〔2023〕0002号
海沧关检罚字
〔2023〕0010号
甬北关检罚字
〔2023〕0090号
甬榭关检罚字
〔2022〕0025号
案例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罚款人民币4000元
罚款人民币5000元(已顶格)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已顶格)
《实施细则》相关罚则的适用
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
某企业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共进口4批旧空墨盒,经企业自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的疏漏,品名申报为空墨盒,未在品名后面备注“ ( 旧 ) ”,货物选项未勾选“旧”;也未在报关单上备注“入境再制造”
某有限公司受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4月25日以保税维修方式申报进口一次性相机(待维修)一批,未报检。经企业自查发现,该批货物属于旧机电产品,需要申报检验检疫信息
当事人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马克笔等货物。经查验,货物实际为口红、眼影、促甲状腺快速检测试剂等。其中促甲状腺快速检测试剂出口需提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当事人未将上述促甲状腺快速检测试剂向海关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就擅自出口
挪威籍某轮船于2022年1月27日向海关电子申报船员健康状况为“无异常”,1月28日海关关员登临检查,核查医疗日志和船员健康申明卡,进行医学排查,发现该轮一名外籍船员存在7日内有头痛症状,且有用药史(扑热息痛)的情况
新法可能适用的罚则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卫生监督的其他规定,或者拒绝接受卫生监督的;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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