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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热点问答
作者:李枫 陈爽 郑茂林
文 / 李枫 陈爽 郑茂林
文 / 李枫 陈爽 郑茂林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设立和验收保税物流中心有哪些手续?
一是保税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是符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是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是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是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是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保税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海关总署向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保税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一是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是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三是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四是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五是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一是商业零售;二是生产和加工制造;三是维修、翻新和拆解;四是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五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六是其他与保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一是国内出口货物;二是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是外商暂存货物;四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是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是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是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货物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除另有规定外),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不得开展哪些业务?
哪些货物可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采用哪种报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