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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那些事儿
作者:李珊珊 刘子欢
文 / 李珊珊 刘子欢
一般来讲,原油是指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是一种由各种烃类组成的黑褐色或暗绿色、具有特殊气味的黏稠性油状液体或半固态的可燃物质,其主要组成成分是烷烃。此外,石油中还含有硫、氧、氮、磷、钒等元素。
原油的概念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品目27.09项下“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既不论其成分如何,也不论其是否是从正常油田、凝液油田或干馏沥青矿物获得的天然产品。此外,经过倾析、脱盐、脱水等不改变产品的基本特性的方法加工得到原油,以及天然气提取稳定过程中所得的原油(凝析油)也应归入品目27.09。
合规申报
根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4年版)规定,税则号列2709.0000“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包括7项申报要素;其中,1项归类要素,6项价格要素。
品名,一般申报为“原油”“石油原油”“石油原油或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等。
种类,是指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种类,可填写生产国(地区)对原油的品种命名。
密度或API度,即物质单位体积的质量,美国常用API度来表示石油的密度。
含硫量,一般采用《原油中硫含量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 17606—2009)标准进行检测。
签约日期,是指供求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只需填报具体日期即可,如“20210701”。
计价日期,是指商品价格所适用的指数或行情的时间,可以是某个时间点,也可以是某个时间段。
有无滞期费可申报为“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滞期费是指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按实际情况填报即可。
检验监管
重量鉴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规定,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检验监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但对于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进口原油采信。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3号(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作者单位:石家庄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