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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危险货物运输中的“有限数量”概念
作者:钟俊 夏俊杰
文 / 钟俊 夏俊杰
我国是日用化妆品的主要出口产地之一。在日用化妆品中,部分产品属于乙醇含量较高的危险货物,《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等国际规则均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统一、规范、较为严格的技术要求。但是,日用化妆品往往同时具有包装规格小、危险性较低的特点,那么,在出口运输过程中是否能够豁免一些包装技术要求,以减轻出口企业的物流、时间和办证成本,从而使产品更为顺畅便利出口呢?这就涉及危险货物运输中的一个常用又“好用”的概念“有限数量”。
“有限数量”的概念
采用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是指在递交运输时数量较少且包装足够结实牢固的危险货物,一方面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低;另一方面即使发生泄漏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可控的。此类危险货物按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危险货物运输中的部分技术要求。
TDG、IMDG等国际规则是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的重要依据。为了方便和促进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TDG等法规早在2006年就在响应日用消费品等行业呼声的基础上,针对“小量低危”的危险货物运输制定了有限数量运输技术规定,豁免了相应的培训、包装、标签等技术规定。主要条款的要点总结如下:
一是第1.4章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中,第1.4.1.2段明确了“危险货物托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适当身份的承运人”,即以“有限数量”运输时,托运人除了可以将货物交给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也可以交给普通承运人(一般的货车、船公司等),甚至个人。
二是有限数量运输的货物不能免除有关9大类分类和《危险货物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特殊规定等技术要求,即按照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未改变其内在的危险特性,仍须遵守9大类确定的分类标准,同时对照《一览表》确定UN编号和运输名称。
三是第4部分规定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在使用包装时,只需要遵守最基本的规定,主要包括:只要包装质量良好,可以承受运输过程的冲击和荷载,避免货物的损失和泄漏,即可免除第6.1.5节对容器的试验要求;包装与货物接触的各个部位应与货物有相容性,或不因接触货物而降低包装强度。
TDG规定豁免的有限数量运输技术要求(TDG第22版)如表1所示。
适用有限数量运输的条件
虽然有限数量运输可以享受上述豁免条款,但也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准确识别可以适用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如果危险货物的UN编号在TDG以及国际海运、空运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的《一览表》第7a列有限数量中所对应的具体数值不是“0”,则表示该危险货物可以进行有限数量运输。
如表2所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化学品,如绝大部分包装类别为I类的危险货物,以及爆炸品、易燃气体等不适用有限数量规定,这也体现了有限数量运输制定的初衷是针对危险性较低的危险货物。同时,危险性越高,单一包装允许盛装的有限数量越少。
二是运输数量不能超过有限数量上限。如表2所示,每个UN编号对应的有限数量(7a)一栏均有具体的数值和单位,其含义为危险货物在有限数量运输时,其单一内包装或物品所盛装的危险货物数量不能超过的上限。需要注意的是,TDG或国际海运、空运等国际规则是不断更新的,因此,企业应在国际贸易运输前检索最新的有限数量规定。
三是包装须加贴特殊标记。为了在运输环节能够快速识别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件,根据TDG等国际法规规定,企业须在有限数量运输的包装件外表面加贴统一的标记。通常情况下,标记的最小尺寸不得小于100毫米×100毫米,菱形边线最小宽度为2毫米;如受包装件的大小制约,可适当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毫米×50毫米。
有限数量运输注意事项
根据TDG法规的通用要求,有限数量运输包装的使用还须遵守TDG法规第3.4.2节至第3.4.4节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必须采用组合包装的形式。相对于单一包装,组合包装是一种针对小量运输时较为安全高效的包装形式,通常由一个外容器和多个内容器组成。喷雾器或装有小型气体贮器的物品无须使用内容器。项别为1.4S的爆炸品有限数量包装须遵守第4.1.5节规定,具体包括:包装必须符合II类包装性能要求;塑料容器不能存在产生或积累静电的危险;含退敏剂的包装必须密封,防止浓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等特殊要求。单个包装件总毛重不应超过30千克。
二是除1.4项装配组S的物品以外,符合第4.1.1.1段、第4.1.1.2段,以及第4.1.1.4段至第4.1.1.8段要求的收缩包装或拉伸包装托盘,可以作为装有按照本章运输的危险货物物品或内包装的外包装。但易碎或易破的内包装,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内包装,应放在符合第4.1.1.1段、第4.1.1.2段和第4.1.1.4段至第4.1.1.8段规定的中间包装内,其设计应符合第6.1.4节的制造要求。单个包装件总毛重不应超过20千克。
三是使用玻璃、瓷器或粗陶瓷等内包装的第8类液态货物(包装类别II),应放在相容的坚硬中间包装内。
有限数量运输海关检验监管
因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豁免了TDG第6.1.5节的容器试验要求,故企业在出口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时,不需要办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出口时不需要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形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同时还应检查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1 TDG规定豁免的有限数量运输技术要求
法规章节免除的技术要求
第1部分除第1.1章、第1.2章和第1.3章外
第3部分除第3.1章、第3.2章和第3.3章外
第4部分除第4.1.1.1段、第4.1.1.2段,以及第4.1.1.4段至第4.1.1.8段以外的全部要求
第5部分空运:除第5.1章、第5.2章和第5.4章的技术要求
海运:除第5.1.1.2段、第5.1.2.3段、第5.2.1.7段和第5.4章以外的全部要求
公路、铁路、内河:除第5.1.1.2段、第5.1.2.3段、第5.2.1.7段和第5.4.2节以外的全部要求
第6部分除第6.1.4节、第6.2.1.2段和第6.2.4节以外的全部要求
第7部分除第7.1.1节(不包括第7.1.1.7段第一句、第7.1.3.1.4段和第7.1.3.2段)以外的全部要求
表2 TDG《一览表》示意
UN编号名称和说明类或项次要危险联合国包装类别有限和例外数量
(1)(2)(3)(4)(5)(7a)(7b)
0222硝酸铵1.1D0E0
1011丁烷2.10E0
1002压缩空气2.2120mLE1
1993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3 I 0E3
1993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3 II 1LE2
1993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3 III 5LE1
1170乙醇(醇)或乙醇溶液(醇溶液)3 II 1LE2
1170乙醇或乙醇溶液3 III 5LE1
2589氯乙酸乙烯酯6.13 II 100mL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