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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主动披露政策下的价格申报不实情事
作者:王佳妮
文 / 王佳妮
基本情况
海关收到某公司提交的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进口公式定价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情事。海关随即开展稽查,发现该公司近3年陆续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买卖双方采用公式定价,但该公司未向海关备案公式定价合同,在结算价格确定后也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致使165票报关单申报价格低于结算价格,少缴关税、增值税合计84.93万元。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海关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作追征税款处理。
要点分析
企业违规为何不受行政处罚?
根据1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涉案的165票报关单中的一部分就落在这个区间。根据12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涉案的165票报关单中的另一部分符合该项条件。因此,该企业的涉税违规行为根据127号公告规定可免予行政处罚。
进口公式定价货物怎样做才合规?
对于企业而言,免予行政处罚固然是好事,但合规经营才是发展的长久之道。进口公式定价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以暂定价格申报的,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延伸阅读
为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海关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4个方面17项便利措施。其中包括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即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涉税违规行为(含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的起算时间由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内延长至1年以内。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