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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攻略
作者:王刚 范莹莹 何玉华
文 / 王刚 范莹莹 何玉华
图 / 高瑞刚
青岛海关所属青岛大港海关关员在综保区内的发动机出口企业调研。
保税研发的定义及意义
研发即研究与开发,是指各种研究机构、企业或个人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系统及设备的测试、安装、维护、维修等一系列的系统活动。
保税研发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研发设计能力的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以及样品(统称为“研发料件”)等在综保区内开展产品研发设计的经营活动。保税研发料件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研发产品为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包括试验结果、成果报告等)。
开展保税研发的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叠加海关监管模式创新、地方政府税收减免等诸多政策红利,综合利用研发设备免税、研发料件保税、免办进口许可证件、研发用医疗器械免注册、损耗料件据实核销等优惠,为企业节省研发成本,从而增强自身科研竞争力。显著的综合成本优势可以吸引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综保区,面向国内外市场开展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设计、研发、测试等活动,使全球创新资源、国内外前沿科技成果、研发企业在综保区聚集和互联,推动综保区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
综保区开展保税研发的政策优惠
研发料件保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研发设备免税:进口研发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口免许可证件:除禁止进境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据实核销: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限制: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成品可以出区检测: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高级认证企业优惠:综保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海关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医疗设备免予注册或备案手续:综保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手续);国家鼓励建设创新高地:国家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保区发展。此外,地方政府还向研发企业释放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红利,以吸引研发企业落地。
保税研发适合的行业和企业
保税研发虽在综保区内开展,但研发业务顺畅开展是基于区外的本地特色、优势产业为保障和依托,本地产业链可以持续为保税研发提供人才、专业设备、配套料件等各类支持资源。在全国综保区实践案例中,保税研发以生物医药(集中于基因治疗、细胞治疗领域)、医疗器械、集成电路、电子产品(如手机)、航空设备(如飞行模拟机)等产业或产品较为常见。
国内优质及外资企业通常是保税研发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生产研发型企业,即同时进行生产制造和技术研发创新的企业,这类企业在保持生产制造能力的同时注重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重视改进批量生产和工艺流程,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另一种是专业研发型企业,即以研发为主营业务,以研究成果作为主要经营收入。
企业开展保税研发的条件及要求
一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二是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得为失信企业。三是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较高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水平,能对各种料件、废品、耗用情况等实现信息追溯。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五是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业务流程
设立保税研发账册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具体作业如下:区内企业申请设立加工账册,账册类型根据海关监管及客观条件选择“H账册”,自行选择账册类型,账册用途选择“保税研发”,其余信息据实填报。
研发料件入区和出区
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类型为“普通清单”,报关类型为“对应报关”,监管方式为“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如水路运输,下同)。
国内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类型为“普通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研发料件自区内进入区外的,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研发成品出区
研发成品出境的,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类型为“普通清单”,报关类型为“对应报关”,监管方式为“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
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的,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类型为“普通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其余要求见“保税研发货物出区内销”。
边角料、坏件、废品出区
保税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按照如下处置:退运出境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运往境内区外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上述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及海关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按照《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销毁、放弃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研发货物出区内销
保税研发货物内销运往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如一般贸易),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代码Y)。企业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申报纳税,计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原文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公布,2024年10月28日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研发成品出区检测
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延期,海关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企业通过申报“出区检测”业务类型的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核放单开展相关业务,具体流程为:业务申报表—出库单—出区核放单—(返区)入库单—入区核放单—业务申报表结案。其中,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办理。
核销、注销保税研发账册
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库存、研发耗用、边角料坏件废品处置、进出平衡等海关需要的监管数据,并根据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企业不再从事研发业务的,应注销账册,并按照海关对电子账册注销要求办理。
暂停保税研发情形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不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附表 保税研发申报要素
货物类型流向监管方式代码运输方式代码
研发料件境外入区5010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
区外进入区内50009
区内进入区外50009
研发成品出境5010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
进入境内区外51009
边角料、坏件、废品退运出境0864或0865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
出区内销0844或08459
(区外企业申报)保税研发货物出区内销实际监管方式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