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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如何定性处理归类错误
作者:葛双庆 王佳妮 徐焱钵
文 / 葛双庆 王佳妮 徐焱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在实践中,如果企业发生归类错误,即实际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海关会如何定性处理?本文将通过三个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
情况一: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作行政处罚及追征税款处理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元乙丙橡胶,成分含量为100%乙烯丙烯共聚物,单体单元为乙烯54%至64%,丙烯36%至46%,比重0.9,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00。经海关归类认定,该乙丙橡胶在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乙丙橡胶比重小于0.94,应归入商品编号39014010.90。该公司的申报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不影响税款征收(两个商品编号无税率差),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应予行政处罚。
情况分析:除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外,还有六种申报差错的情形也会被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1)商品规格、型号、功能、用途、成分等申报要素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税则号列;(2)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3)商品属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4)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5)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6)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裁定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该商品完整正确归类的。
综上所述,企业在申报前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工作要点:一是仔细查询归类工具书;二是核对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三是申报时各要素须如实填报;四是如果企业向海关申请过归类预裁定,那么务必按照海关告知的商品编号进行申报。
情况二: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作修改报关单或补征税款处理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氨基酸有机肥,申报商品编号为31010090.90。2021年12月10日,海关对该公司出口的一票氨基酸有机肥进行人工查验,按要求核对归类,在查验未发现异常后放行。2022年8月31日后,经海关归类认定,该氨基酸有机肥实际应归入3105.90项下。由于2021年12月10日海关查验视同已开展实质性归类审核,故该企业在上述时间段内相同的出口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情况分析:排除“情况一”中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六种情形,如果具备以下三种情形,那么,企业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1)企业依据海关预裁定向海关申报,但因海关预裁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2)海关对企业申报的税则号列曾作出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但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中或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分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3)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海关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申请归类预裁定、归类行政裁定、货物通关过程中存在误导海关、隐瞒事实等过错行为的不能免责。
情况三:前两种情况之外的,海关综合考量定性处理
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海关在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商品归类事项的具体情况,对税则号列申报不符的性质作出认定。海关主要是在原则上审视企业是否尽到合法、审慎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企业的原因。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海关如何定性处理归类错误
文 / 葛双庆 王佳妮 徐焱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