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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核注清单热点问答
作者:陈曦 郑茂林
文 / 陈曦 郑茂林
什么是保税核注清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规定,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和所有金关二期保税底账进、出、转、存的唯一凭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保税核注清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类型是什么?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只需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可不再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企业只需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可不再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解除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
保税核注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此时,保税核注清单与报关单为一对一关系。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
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码、申报计量单位、中文商品名称、币制及原产国相同的可予以归并。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以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出口成品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码、申报计量单位、中文商品名称、币制、最终目的国相同的可予以归并。其中,出口应税商品不得归并;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保税核注清单如何修改与撤销?
根据保税核注清单是否需要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同,其修改与撤销的规则也是不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要点:
一是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需要撤销的,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企业申请报关单删除,报关单成功删除后,其关联核注清单自动删除。
二是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核注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清单,确保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一致性。
三是保税核注清单无须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例如,A公司申请进料余料结转核注清单,后发现币值填错,只能申请撤销该份核注清单并重新申请。
四是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底账已备案数据的,应先变更保税底账数据。
简而言之,保税核注清单关联报关单的,修改与撤销保持一致,先改清单再改报关单。无须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核注清单只能申请撤销。保税底账已核销的,保税核注清单不得修改、撤销。
未核扣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如何处理?
保税核注清单涉及货物未实际进出口的,企业应及时申请撤销。
保税核注清单对应的报关单未办结全部进出口手续,如出口货物未实际离境,则清单一直为“未核扣”状态;办结全部手续后,则核注清单自动更新为“已核扣”。
因系统异常等原因导致保税核注清单未核扣的,企业应及时联系海关处理。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文 / 陈曦 郑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