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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渍樱花如何出口
作者:孙磊 王彪
文 / 孙磊 王彪
盐渍樱花是由樱花经盐渍工艺制成的,可以制作茶饮、糕点、甜品等。目前,出口盐渍樱花参照出口其他蔬菜制品规定执行,需要完成出口原料种植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口申报前监管等步骤。本文将对盐渍樱花的海关监管事项进行介绍。
盐渍樱花出口前的备案要求
出口原料种植场备案
海关对出口蔬菜及其制品的原料种植场实施备案管理,以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出口盐渍樱花所用主要原料须来自在海关备案的种植场。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生产企业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名单信息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及备案产品等。
海关对出口盐渍樱花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盐渍樱花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盐渍樱花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出口盐渍樱花生产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可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盐渍樱花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出口盐渍樱花生产企业还应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出口盐渍樱花其他注意事项
境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如对我国输往该国(地区)的出口盐渍樱花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盐渍樱花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
出口申报前监管
出口盐渍樱花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现场检验检疫
出口盐渍樱花应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但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也可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出口盐渍樱花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相关出口盐渍樱花可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海关对出口盐渍樱花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