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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核心问题解析
作者:唐震
文 / 唐震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文整理并解答了《条例》的核心问题,以帮助企业明确《条例》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条例》中的管制物项包括什么?
什么是出口管制?
《条例》如何规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哪些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方面的便利化措施?
两用物项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条例》。同时,《条例》还对监控化学品等物项出口管制的适用规则作出衔接性规定。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海关依法在口岸具体负责查验放行。
取消现行两用物项领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条例》实施后,出口经营者无须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
细化通用许可制度,并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例如出境维修、参展等,出口经营者可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自行报关出口。
一是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须提交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且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二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三是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当事人,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种许可便利措施。
《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基础上明确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条例》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补充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须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违反《出口管制法》《条例》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出口经营者;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教唆、帮助规避《出口管制法》《条例》规定的主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条例》规定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条例》规定了哪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便利化措施?
《条例》如何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条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列入两用物项管控名单?
《条例》怎样规定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出?
违反《条例》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