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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原产地标记与出口监管仓库合规监管风险
作者:李惠立 查贵勇
文 / 李惠立 查贵勇
江苏昆山某工厂接到中国香港某贸易公司的转口贸易合同(最终进口商为美国公司),合同约定货物内外包装须附有唛头和原产地标记:MOON LIGHT/NEWYORK PORT/LC NO.XXXX/X-40/MADE IN HONGKONG,CHINA。昆山某工厂为拓展业务,准备承接该合同,并确定出口口岸为上海吴淞港。鉴于该货物实际由昆山工厂生产,原产地标记却要标明“中国香港制造”,对此,该公司应深入分析存在的合规风险,以及如何进行合规操作。
◎Tips: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如原产地证明)等。
第一种情况:直接按转口贸易合同制作(印刷、粘贴、悬挂或缝制等)原产地标记
如果该公司直接按转口贸易合同要求刷贴原产地标记“MADE IN HONGKONG,CHINA”,则出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应填报“中国香港”。此时,报关地/口岸海关需要验核该货物自关境外(如中国香港)申报入境的进口报关单。但由于该货物完全是在国内生产,发货人无法提交合规的进口报关单。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该批出口货物将因存在极大的错报、伪报合规风险而被拒绝放行出口。
第二种情况:将货物申报出口后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加刷原产地标记
其一,发货人将货物以中性包装方式(即商品本身和内外包装均不注明生产国别或地区)申报出口,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先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再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加刷或粘贴原产地标记“MADE IN HONGKONG,CHINA”。
◎Tips: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2023年5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6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如果出口报关时原产地申报为中国,而在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加刷或粘贴原产地标记“MADE IN HONGKONG,CHINA”,则出现如下违规行为必居其一的困境:(1)原出口申报存在错报甚至伪报的违规风险;(2)申请加刷或粘贴的原产地标记错误而被主管海关拒绝——根据前述规定,虽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出口监管仓库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进行加刷唛码、刷贴标志,但前提是经主管海关同意——进而引发无法按贸易合同的规定印刷或粘贴原产地标记的违约风险。
如果出口报关时原产地申报为中国香港,则违规风险与第一种情形相同。
◎Tips: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通常都应附有原产地标记;在进出口业务使用中性包装的情形下,各国(地区)海关极有可能会加大单证验核和实地查验力度,从而延长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成本。
其二,发货人将货物以正常包装(即在包装上显示“MADE IN CHINA”,报关单原产地申报为中国)申报出口,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先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再根据贸易合同要求将原产地标记重制为“MADE IN HONGKONG,CHINA”。
在此情形下,主管海关会因申请重新印刷或粘贴的原产地标记与原有原产地标记和已申报的原产地不一致,以及存在错报或伪报等违规风险而加大审核力度,并最终拒绝该申请,进而引发无法按合同要求制作原产地标记的违约风险。
◎Tips: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合称“两仓”,是保税物流的基本形态及载体。如前文所述,在出口监管仓库对仓储货物加刷唛码、刷贴标志等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那么,在保税仓库对保税仓储货物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是否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又存在哪些合规风险?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2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23年5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6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条规定,虽然在保税仓库对保税仓储货物加刷唛码不需要经主管海关同意,但后续对该货物进行出售(如内销)、转让(如保税流转)等都需要经海关批准,在此过程中,如果主管海关发现仓储货物加刷唛码存在违规(如加刷的原产地标记与货物实际原产地不一致),将会引发合规风险。
第三种情况:将货物正常申报出口至中国香港后重新印刷或粘贴原产地标记
发货人将货物以正常包装(即在包装上显示“MADE IN CHINA”,报关单原产地申报为中国)申报出口至中国香港,再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将原产地标记重新印刷或粘贴为“MADE IN HONGKONG,CHINA”。
在此情形下,从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申报角度看,货物从上海港申报出境和中国香港申报入境不存在合规风险,但却在后续操作中存在极大风险。
其一,该货物在中国香港重新印刷或粘贴原产地标签存在巨大风险。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产地来源证)规例和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对有关产品实行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即中国香港生产的各类产品,均受特定的产地来源标准管辖。
首先,中国香港的天然产品,即完全由中国香港本地出产的产品,如完全在中国香港种植或开采,或在中国香港用本地材料生产。很明显,涉案产品并不满足该标准。
其次,涉及多个国家(地区)原料及/或加工处理的制成品,必须是在中国香港进行制造工序的产品,并且该制造工序永久并实质改变了所用生产原料的形状、性质、形式或用途。简单的稀释、包装、装瓶、干燥、简单装配、分类或装饰等工序,并不被视为真正的制造工序。很明显,涉案产品并不满足该标准。
综上,涉案货物并不满足中国香港产地来源标准,不能重新印刷或粘贴原产地标记“MADE IN HONGKONG,CHINA”,否则将面临极高的合规风险。
其二,最终进口国(地区)入境查验存在巨大风险。
当前,各国(地区)海关对于货物外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记的查验越来越严格,特别是美国、欧盟、南美、中东等国家或地区都要求货物外包装上必须有原产地标记。如根据美国CPSIA(消费品安全法案)规定,所有出口到美国的消费品都需要有溯源标签,不仅要标注原产地,还需要标注具体的产地名称和批号,以便溯源追踪;欧盟则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确保在欧盟销售的所有产品无论是否来自欧盟,均标示产品原产地;沙特阿拉伯规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必须以标刻或贴纸等无法移除的方式标记在所有进口货物上,外包装盒/纸箱也必须印刷注明原产国(地区)。因此,涉案货物在中国香港违规重新印刷或粘贴原产地标记,将面临美国海关严格的入境查验,从而引发严重的违规风险。
合规建议
鉴于该货物实际原产国(地区)是中国,需要如实注明“MADE IN CHINA”,因此,建议中间商(中国香港公司)同最终进口商(美国公司)协商将原产地标记由“MADE IN HONGKONG,CHINA”修改为“MADE IN CHINA”。
如果美方坚持要求标注原产地标记“MADE IN HONGKONG,CHINA”,则中国香港公司可考虑从内地进口原材料,再在中国香港进行加工制造,但需要确保所进行的加工制造工序满足中国香港产品来源证制度所规定的“实质改变”标准,以确保最终产品能获得中国香港原产资格,否则也将存在履约和合规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