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最新进境物品管理规定有何变化
作者:杨康 张孟
文 / 杨康 张孟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主要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5部与进出境物品管理相关的文件进行了修改或废止,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文将对以上修订调整内容进行介绍。
针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调整部分个人邮递物品限值
将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限值进行调整,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这样的调整适应了实际消费和物流发展的需求,便于个人合理安排邮寄物品。寄往港、澳、台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限值仍分别为800元人民币和1000元人民币。
针对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变更部分旅客申报制度内容
一是将申报年龄从“16周岁”修改为“18周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成年年龄的界定保持一致。
二是提高居民旅客携带进境自用物品的免税限值。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12000元人民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才需要申报,该变更体现对居民旅客合理消费需求的尊重,也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相适应。
三是调整明确雪茄、电子烟及其相关产品的携带限量和申报要求,完善对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具体包括:进境旅客携带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旅客,携带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的,需要向海关申报。
四是将原来规定的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需要向海关申报,调整为居民旅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均需要向海关申报。
针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部分电子烟征税事宜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与电子烟相关的内容。将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由“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修改为“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税收政策更加合理和统一。同时,将禁止携带年龄从“不满16周岁”修改为“不满18周岁”,与上述旅客申报制度要求的年龄保持一致。
废止部分文件
因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或已被新规定取代,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以及《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980号),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境物品管理法规体系。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