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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八问
作者:董沁元 邓娟 郑茂林
文 / 董沁元 邓娟 郑茂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涉及的传染病包括哪些?
哪些对象需要接受卫生检疫查验?
进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措施主要有哪些?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已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进出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以下统称“货物、物品”),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经海关准许,方可进境出境。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人员,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机构和人员的物品进出境,在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前提下,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
对进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其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前者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进境外国人拒绝接受本条规定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并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通知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将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场所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有关医疗机构和场所应当及时接收。对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应当发给就诊方便卡,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优先诊治。
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海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隔离:(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拒绝实施卫生处理的,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责令该交通运输工具在其监督下立即离境。
进出境人员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出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卫生监督的其他规定,或者拒绝接受卫生监督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海关发现进出境人员疑似感染传染病会如何处置?
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进出境人员不接受卫生检疫会受到处罚吗?
未经检疫审批擅自进出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卫生监督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