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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莫走“捷径”
作者:蒋寒冰 王佳妮 徐坤
文 / 蒋寒冰 王佳妮 徐坤
基本情况
某企业利用自身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在未实际生产涉案竹木草制品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向海关申请出境植物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报检”)。申请通过后,该企业将系统生成的电子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以每票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中介,再由中介提供给竹木草制品实际生产单位使用。
该企业报检的竹木草制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海关对该企业作出科处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96450元的处罚决定。
要点分析
海关对出口竹木草制品是如何监管的?
竹木草制品是指用竹、木、藤、柳、草、芒等制成的各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企业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可以凭拟申报的商品编码在《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中检索,对应检验检疫类别为“Q”的,须通过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违法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海关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因自身原因不符合注册登记标准,但又希望享受注册登记企业的通关优势,便通过购买检疫电子底单以实现目的;而注册登记企业则在利益驱动下,利用自身资质替不符合注册登记标准的企业向海关报检,从而形成非法买卖链条。对此,海关实行买卖同罚。对“卖方”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同时,查明有违法所得的,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买方”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案例启示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关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报检,依法依规出口产品。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