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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海关单项统计风险案例分析
作者:李洋
文 / 李洋
基本情况
2023年2月,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以“进料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玻璃毛坯等商品共45项,价值780万元。海关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上述货物的贸易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运港申报为“T”,而实际应申报为“G”。该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科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改正。
要点分析
报关单填制项目“监管方式”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工作中“贸易方式”的概念范畴?
报关单的填制项目中并无“贸易方式”一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的界定: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附件2明确: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买卖双方交易形式及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
综合上述规定,报关单表头填制的“监管方式”属于“贸易方式”的概念范畴。
如何区分“海关统计”和“海关单项统计”?
关于海关统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条例》第五条同时明确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本案所涉进料料件复出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关于海关单项统计,根据《规定》第四条规定,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案例中该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虽不属于海关统计范围,但符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25号公告)附件5所列内容,属于实施海关单项统计货物。
海关对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
案例中该公司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规定的法定义务,其申报不实信息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列明的项目。该公司行为具备违法性。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行为具备可罚性。
由于该公司涉案货物属于实施海关单项统计货物,因此本案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的规定,而应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启示
近年来,部分企业对退运、暂时进出境、进料料件复出口等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申报准确性不重视、不关注。为此,海关提醒:进出口企业务必履行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准确填制报关单项目;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将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