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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关税法律制度下进口雪茄的监管要求及法律责任
作者:冯晓鹏 马聪
文 / 冯晓鹏 马聪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该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关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关税征管制度向税收法定的全面迈进,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海关总署也发布和修改了与《关税法》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本文以进口雪茄为研究对象,分析新关税法律制度下,海关对雪茄监管要求的变化及相应法律责任。
进口雪茄海关监管政策的变化
目前,我国公民从国外购买雪茄等烟草制品的方式主要包括海淘邮寄入境、境外购买个人携带进境等。雪茄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正面清单范围,当前并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雪茄等烟草制品。
个人可以携带入境的雪茄数量降低
雪茄等烟草制品属于限制进境物品。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等原有规定,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其他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
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下简称《进境物品征收办法》)对上述限量进行了修改,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以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其他进境旅客可以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另外,《进境物品征收办法》明确将“经常出入境人员”定义为“十五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并规定经常出入境人员最多可以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
调整邮寄雪茄入境的限值和计价方式
在2024年12月1日前,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关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进境物品征收办法》附件中明确了“合理”和“自用”的定义,将“自用”定义为“本人使用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尽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定义相比少了“馈赠亲友”的表述,但仍可以将“馈赠亲友”理解为“本人使用”的一种方式。同时,《进境物品征收办法》提高了邮递雪茄入境包裹的限值,明确对于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或者总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根据《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雪茄作为进境物品的行邮税率为50%。
另外,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物品计税价格方式,建立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由海关依法审核确定物品计税价格的审价机制,依次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税价格表》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具体到认定雪茄的计税价格时,首先,应以雪茄的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的,纳税人应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购物凭证或资料以反映真实交易价格;其次,如果海关认为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无法确定或者无实际购买价格的,可以采用《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即50元一支雪茄进行计算;最后,如果经海关审核认为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1/2及以下的,即雪茄价格在100元以上或者25元以下的,应按照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修订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雪茄的监管规定
根据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普通企业和个人无法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雪茄,普通消费者只能通过个人携带或邮寄方式购买境外雪茄。但根据《关税法》第五条的规定,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消费者是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购买境外雪茄,但如果存在对外销售等非自用行为,或者超过海关认定的个人合理自用数量,雪茄也会被认定为货物并按照货物的计税方式计算偷逃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雪茄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25%,综合税率为120.7%;普通关税税率为180%,综合税率为362.9%。根据《关税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雪茄作为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以成交价格以及相关的运输费、保险费为基础确定。第二十条和第六十条则规定将税率、汇率的适用日期从“接受申报之日”修改为“完成申报之日”,同时调整了汇率适用原则,统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更新计核涉嫌走私偷逃税款的规定
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正式实施。此后,涉嫌走私雪茄导致偷逃税款的金额应按照《计核办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计核办法》第八条对运输费和保险费的认定予以明确,规定纳入计税价格的运输费、保险费需要实际发生且要有证据证明。第十条明确区分运输、携带和邮寄等方式走私的货物和物品的计税价格和税率,即货物按照《计核办法》第八条计货物税率适用相关的规定,物品的计税价格和税率按照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计核办法》第十二条新增了认定走私货物原产地的规定,对涉嫌走私货物的原产地,涉及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按照《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规定确定,涉及优惠性贸易措施的按照缔结的条约、协定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删除了走私行为呈连续状态的规定,同时规定走私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由“以受案之日计算”改为“以发现该行为之日为准”。
常见的违反海关规定进口雪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从境外购买雪茄的消费者在进口申报时存在虚假申报、夹带夹藏等行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水客”携带,伪报申报要素,或者假以个人消费者身份购买大量雪茄后再对外销售等。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对雪茄进口的监管规定,轻者需承担补缴税款和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严重者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雪茄进口违法行为
第一,通过“水客”携带雪茄入境。“水客”是指受人雇佣,帮他人携带普通物品进出境的人员,通常由“水客”组织者将涉案雪茄分散派发,交由多名“水客”携带,通过口岸无申报通道偷带入境。“水客”携带雪茄的本质是“蚂蚁搬家”式走私,通过分批多次、积少成多的方式将雪茄通过无申报通道偷带入境。
第二,伪报品名及价格等申报要素。进境物品的应缴税额主要与物品的应征税率和价格有关。雪茄的物品税率为50%,是行邮税率中最高的一档,行为人在申报时常将雪茄伪报成税率为10%的“食品”或低税率“其他物品”的品名,通过40%的税率差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行为人低报价格一般出于两个原因:一是为了符合海关对行邮物品限值的监管要求;二是通过低报价格直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以“高希霸”品牌的罗布图雪茄为例,境外网站销售价格约为70美元一支,行为人多申报为3美元至5美元一支。
第三,伪报贸易方式。行为人有时会采用拆分邮包、借用他人名义收货等方式,以期望在形式上符合个人物品进境要求,从而逃避海关监管。例如,要求雪茄网站工作人员将同一批次货物拆分成多个邮包,分散寄送到内地多个城市,使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收件人来逃避海关监管。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关税法》等规定,违法进口雪茄将根据具体违法情形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关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如果没有走私故意的,将按照“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将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如果存在走私故意,但未达到刑事犯罪起刑点(个人偷逃税款10万元,单位20万元),按照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将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存在走私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海关税款且达到刑事犯罪起刑点,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人将根据偷逃税款金额的大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行为人偷逃税款金额应按照新的《计核办法》进行计算。
合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在不断总结关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海关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关税法》及其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应运而生。雪茄消费者在从境外购买雪茄前应熟悉并遵守现行法律对进口雪茄的限值、限量和个人自用等规定,坚守法律底线,在购买雪茄时通过正规申报途径向海关如实申报价格、品名等申报要素,避免为了节省成本向海关虚假申报,逃避监管或购买走私雪茄,更不可以此作为工具对外销售牟利。如果涉及行政甚至刑事调查,应及时自查自纠,积极向海关说明具体情况,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争取宽大处理。
[ 作者单位: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