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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口要点归纳
作者:荣黎雯
文 / 荣黎雯
近年来,国际市场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出口步伐不断加快。本文对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口时企业应关注的要点进行了归纳。
图 / 戴宇婷
南京海关所属吴江海关关员对出口羊毛实施检疫查验。
适用产品范围
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肉、蛋、奶等产品经加工后可直接供人类或动物食用,不属于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范畴。鱼粉、肉骨粉、血清粉等用于动物饲料的动物产品,需要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2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监管,不属于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范畴。精液、胚胎等动物遗传物质,以及血清、单克隆抗体等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也不属于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范畴。
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例如,欧盟对输欧非食用动物产品设置了TRACES注册的准入要求,因此向欧盟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的企业须实施注册登记,并由海关总署向欧盟推荐注册。建议相关企业在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咨询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要求。
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申请流程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申请表》);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统一向进境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口流程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口的检验检疫依据包括: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产地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境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以及外观、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异物、异色及其他相关项目;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产品,海关按规定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规定出具相关单证,准予出境;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境,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验,重点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Tips:海关日常监督管理
产地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原辅料、成品自检自控情况、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原料及成品出入库及生产、加工的记录等;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有关内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填写情况。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