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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知识应知应会
作者:蒋晓玲 努尔艾力·阿布都克力木 郭玺
文 / 蒋晓玲 努尔艾力·阿布都克力木 郭玺
舱单的概念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舱单传输人
舱单传输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未按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舱单传输时间
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账册等资料。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