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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物品税收征管新政解读
作者:王妍
文 / 王妍
《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以下简称“175号公告”)已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将通过问答形式对进境物品税收征管新政进行解读。
175号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原进境物品归类审价原则是海关总署2012年发布实施的,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分别简称为《归类表》《完税价格表》,合并简称为“两表”)最新修订时间为2019年。近年来,我国行邮渠道进境物品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网购量增长,进境物品更新迭代快。海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结合进境物品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重新修订了进境物品归类审价原则及配套“两表”。
进境物品归类审价原则修订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做好与《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等上位法的衔接补充,根据新的综合税率表调整部分物品的适用税率,使之与货物贸易综合税率保持一致。将物品“归类”的表述调整为“分类”,“税号”调整为“分类编号”,“完税价格”调整为“计税价格”,使之与《关税法》等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二是调整进境物品审价原则。建立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由海关审核确定物品计税价格的审价机制,依次以实际购买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其他合理方法顺位原则确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
三是简化物品分类类别。简并或增加部分商品的分类编号,对部分税率相同的商品进行同类归并。发挥兜底税号作用,减少同类税号下的商品名称,简化归类操作,提高海关税收征管效能。此次调整后分类编号共计302个。
四是更新物品计税价格。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变化情况调整部分商品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水平总体保持平稳。
175号公告计税价格确定原则里提到的“合理方法”具体包括什么?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实际购买价格和列明计税价格原则确定物品价格时,所使用的各种能够较快确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相同物品估价方法、类似物品估价方法、采用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定价格、国内进出境免税店价格、海南离岛免税店价格、国内零售价格倒扣方法等。其中,以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优先。
有哪些申报注意事项?
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便于海关快速准确核定物品的计税价格,加快物品验放,个人在境外购买物品或者通过网络购买境外物品时需保留好交易的发票或收据、购物小票、支付短信、电子订单信息、网上交易凭证等材料,在办理通关时按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低报物品价格、伪报瞒报物品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亲友馈赠的物品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根据175号公告中的计税价格确定原则,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或者实际购买价格无法确定的,海关遵循原则(二)确定计税价格,即依次使用《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但如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其1/2及以下的,不适用列明计税价格。
为何部分化妆品、护肤品高档和普通的计税价格一样,但适用税率不同?
化妆品和护肤品的税率是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综合税率表确定的。其中,高档化妆品、护肤品[计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者计税价格≥15元/片(张)]适用50%的税率,普通化妆品、护肤品[计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者计税价格<15元/片(张)]适用20%的税率。《计税价格表》中化妆品、护肤品具体列明的计税价格反映的是该项商品的一般价格水平,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瓶”“支”“盒”等最小包装单位。由于每件商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应的容量规格并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容量计算平均单价,以区分高档和普通化妆品、护肤品,进而确定其适用税率。
旅客携带进境的烟酒是否占用行李物品免税额?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本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综合上述内容,烟(无论是否是电子烟)、酒等均需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计税价格确定原则调整后对个人有哪些利好?
计税价格确定原则调整后,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并计征税款,个人不需要承担超出个人支付金额之外完税价格的税款,审价原则更加直观、便于理解,有利于消费者准确评估需承担的税款金额,根据个人需要合理安排购物。例如,A女士花费300元人民币从境外购买3罐奶粉(800克/罐,共计2.4千克)寄递进境,按照原有的计税价格确定原则,因实际购买价格介于海关列明完税价格1/2至2倍之间(奶粉的列明完税价格为200元/千克,2.4千克的完税价格为480元),按照列明完税价格计征,奶粉税率为13%,应缴税款为:480×13%=62.4(元);如按照新的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海关按照A女士购买奶粉的实际价格300元计征税款,应缴税款为:300×13%=39(元),未达到50元起征点,A女士不需要缴纳税款。
(作者单位: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