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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口务必合规标注过敏原信息
作者:韩勃
文 / 韩勃
当前,我国出口食品被输入国(地区)判定为不合格或采取非便利通关措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标签不合格,其中很大部分是过敏原信息标注问题导致的。由此带来的退运或标签整改,给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食物过敏是指食物中的某些物质(通常是蛋白质)进入人体后产生的异常免疫反应,会导致机体生理功能的紊乱或者组织损伤,进而引发一系列临床症状,严重的食物过敏还可能对生命构成威胁。据统计,目前有70多种食物被证实可引起食物过敏。预防食物过敏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国际通认的有效预防手段是在食品标签上标示食品含有或可能含有的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然而,针对这些含有或可能含有食品过敏原的标签标识,世界各国(地区)的法规要求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8类过敏原物质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未强调“必须”“应当”),具体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相比较而言,一些发达国家(含地区及政府间组织)对食物中过敏原的研究更早更全面,相关规定也更为严格,但其彼此之间也有很大差异。为此,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应针对输入国(地区)的具体要求,关注合规标注过敏原信息。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AC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了8类必须标注的过敏原,具体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蛋类及蛋制品;鱼类及鱼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类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树生坚果及坚果制品;浓度为10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
美国
美国《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2004)》规定了8类必须标注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具体包括:奶;鸡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2021年食品过敏安全、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规定,2023年1月1日或之后进入州际贸易的含有芝麻的食品必须在其过敏原声明中标示“芝麻”。过敏原的标示可以体现在配料表中,或者将“Contains”字样标示在配料表后。
欧盟
(EU)No 1169/2011附录2中规定了14类必须标注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具体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和东方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种及其制品;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坚果,即杏仁、榛子、胡桃、腰果、山核桃、巴西坚果、开心果、夏威夷果及其制品,用于制作酒精蒸馏油(包括源自农业的酒精)的坚果除外;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浓度大于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
加拿大
《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1规定了13种必须标注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具体包括:树生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花生;芝麻;小麦或黑小麦;鸡蛋;乳;大豆;甲壳类;软体动物类;鱼类;芥菜籽;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黑麦、小麦;浓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亚硫酸盐。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2.3及Schedule 9规定了13类必须标注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具体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小麦及其杂交品种(无论是否含有麸质);树生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胡桃、松子、开心果、核桃);甲壳类;贝类;蛋类;鱼类;花生;大豆;黑芝麻;乳;羽扇豆;浓度大于等于10mg/kg的亚硫酸盐。
日本
2015年,日本整合《食品卫生法》《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志管理法》《健康增进法》,对过敏原标注从“不需要标注”改为“强制标注”。必须标注的过敏原包括:乳制品;蛋;花生;含麸质的谷物;虾;蟹;荞麦。推荐标注的共有20类,具体包括:鲍鱼;墨鱼;鲑鱼籽;橘子;腰果;猕猴桃;牛肉;核桃;芝麻;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明胶。
韩国
根据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规定,必须标注的过敏原包括:乳制品;蛋;花生;坚果;鱼;大豆;含麸质的谷物;甲壳类水产;荞麦;软体动物;桃子;猪肉;番茄。
中国香港
根据中国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2016版)》规定,8类食品过敏原(除豁免外)必须标注,具体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其制品);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如食物由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标明。
中国澳门
目前,中国澳门未对过敏原的标注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参考CAC相关标准。对于CAC相关标准未涵盖之处,将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要原产地标准、邻近地区标准,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作出风险评估。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规定了11类过敏原必须标注,具体包括:甲壳类及其制品;杧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的乳糖醇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坚果类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含麸质之谷物及其制品,但由谷类制得的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不在此限;大豆及其制品,但由大豆制得的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的大豆油(脂)、混合形式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鱼类及其制品,但由鱼类取得的明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载体或酒类用途的不在此限;亚硫酸盐类等,其终产品为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10mg/kg以上的制品。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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