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从一则案例谈特许权使用费申报
作者:邹盈锋 郑琳琳 谭佳媛 徐焱钵
文 / 邹盈锋 郑琳琳 谭佳媛 徐焱钵
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4年,宁波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节气门开度传感器、电机、铁芯等货物。该公司上述货物采购自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地,进口后需要向其日本母公司支付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变动技术提成费等费用。经海关审核,上述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变动技术提成费等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应计入计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公司未主动向海关申报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海关责令其进行补缴。
要点分析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计税价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是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附有商标的;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是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是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如何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制要求为:申报进口时,应当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情况下的填制方法为:已支付的具体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不需要填报在“总价”栏目。
纳税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情况下的填制方法: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