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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生动物有哪些注意事项
作者:吴家伟 谢安新
文 / 吴家伟 谢安新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观赏鱼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部分观赏鱼活力不足。对此,企业反馈称,因换池操作导致部分观赏鱼出现应激反应。为排除疫病风险,海关人员结合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该批观赏鱼开展取样送检,未检测出相关疫病。经后续观察,观赏鱼恢复活力,海关对该批观赏鱼予以放行。
要点分析
我国对出口观赏鱼有哪些规定?
观赏鱼属于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观赏鱼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养殖场和中转场必须满足包括环境卫生、养殖用水、技术人员、疫病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等在内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中转场需要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注册登记申请表、场区平面示意图等相关材料。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
海关对出口观赏鱼是如何监管的?
根据《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境养殖观赏鱼需要在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海关报检,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海关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等对出境观赏鱼实施检验检疫。产地海关受理报检后,对注册登记养殖场或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进行查验,并根据疫病监测结果、日常监管记录等情况对出境观赏鱼开展检疫。
出口观赏鱼出现疫病疫情隐瞒不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一)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二)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三)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四)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五)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案例启示
本案中的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观赏鱼,海关发现部分观赏鱼活力不足,应及时排查相关原因,确认是否感染相关疫病。经检测确认,该批观赏鱼未感染相关动物疫病,企业没有隐瞒不报的主观故意,且经查验无其他异常情况,故海关予以放行。在此,海关提示:出口企业应掌握和遵守出口水生动物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配合海关开展现场查检,确保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